企业经营排污需守法
2018-08-11蔡震宇
检察风云 2018年14期
案件类型:污染环境罪
承办检察官: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二部检察官蔡震宇,从检八年。曾在公诉席上唇枪舌剑,也曾在调研岗位上潛心研究。始终秉持检察官应有的职业精神与态度,怀着一颗对法律的敬畏之心,忠实地、审慎地、勤勉地履行法律赋予的职责。
被告人施某是上海某金刚石工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及董事长,负责公司日常生产经营和技术工艺指导。2010年11月至案发期间,他所在公司长期使用自来水冲洗电铸工件、工具表面残留的重金属溶液,产生的重金属污水未经处理直接排入下水管道,再排放至厂区外河道。经检测,发现污水中总镍含量超过上海市污水综合排放标准限值24.4倍。
法条链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的规定,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或者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或者其他有害物质,严重污染环境的,应当以污染环境罪追究刑事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单位犯本节第三百三十八条至第三百四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本节各该条的规定处罚。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非法排放含重金属等有害物质超过省级标准3倍以上的,即达到了“严重污染环境”的标准。
主讲检察官蔡震宇点评:
本案中被告人施某所在公司非法排放的污水中重金属物质含量超过本市标准24.4倍,已经构成污染环境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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