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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诈骗中内外勾结行为的共犯认定

2018-08-11彭莎

彭莎

摘要:共同犯罪的共同是指行为的共同而非犯罪的共同。各个共同犯罪人在各自的故意或过失范围内承担责任,各自的罪名是独立的,并非必须从属于哪一方。保险诈骗罪为真正身份犯,在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工作人员相互勾结骗取保金时,分为两种情形:一是保险人员未利用职务便利的情况下,由于保险诈骗罪的实行行为为单一行为,无身份者只能成立保险诈骗罪的共犯,不能成立共同正犯。二是保险人员利用了职务便利的情况下,若保险人员为主管理赔的人员时,投保人与保险人均构成职务侵占罪或贪污罪(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共同正犯;若保险人员并非主管理赔人员时,双方均属于身份犯竞合的情形,分别按照想象竞合从一重处理即可。

关键词:内外勾结;共同正犯;身份犯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2-0539(2018)02-0013-07

保险诈骗的类型主要包括人身保险、医疗保险和车辆险诈骗,且多是团伙作案。保险诈骗的手段五花八门,以保险诈骗的重灾区机动车辆保险诈骗为例,主要有:一是故意隐瞒或不如实告知重要信息;如醉驾、酒驾、非驾等。二是谎称和虚构保险事故。车辆损失不在保险责任范围,车主通过二次制造假现场,谎称或编造事故经过骗取赔款。三是故意发生保险事故。以老旧车型发生故意碰撞,达到更换新配件的目的。由于保险理赔程序复杂,事故责任认定书又是理赔的重要依据,因此在保险诈骗中投保方与保险公司事故勘查人员甚至理赔主管人员内外勾结骗保情形屡见不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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