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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民间借贷法律风险的防范

2018-08-10洪立强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6期
关键词:风险规避民间借贷公正

洪立强

摘 要:借贷具有一定的风险存在,这是普遍存在的共识,民间借贷一般会高于从银行借贷的风险系数,市场经济的发展也促进了借贷行业的迅猛发展。近些年来,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社会矛盾和纠纷逐渐增多,资金风险加大,如何做到风险规避是人们重点思考的问题,尤其是由于民间借贷而产生的各类法律风险,更要引起相关法律部门的高度关注,要以公正的态度来处理各种借贷纠纷。

关键词:民间借贷;风险规避;公正

引言

民间借贷由来已久,但是关于其法律规范和金融制度标准一直处于匮乏和缺失的状态,经过多年的经济发展,这种风险性较大的借贷模式已经逐渐发展壮大,但是随之而来的资金风险系数也逐渐提高,不仅会损害到老百姓的财产安全和自身利益,还会影响到正常的金融管理秩序。一旦出现由于民间借贷所引发的矛盾和问题,调解和审理的难度相当高,法律程序较为繁杂和麻烦。加强法制建设,依法整顿民间借贷市场成为了重点。

一、民间借贷概述

民间借贷的历史可以追溯到遥远的古代时期,在当今市场经济迅猛发展的大背景下,这种私人公司和个人之间相互借款、贷款的现象与日俱增,大量私营企业为了发展壮大急需资金的注入,但是正规的借贷程序极为严格,审批难度很大,而且会消耗很多时间,很多企业和个人在这种情况下一般都会采用民间借贷这种模式,在短时间内获取大量的社会资金来发展自身,这也使得民间借贷的发展日趋活跃。但爆发式的增长也带来了大量的矛盾和纠纷,借出去的钱存在很高的风险,这也是很多借款人需要认真思考的问题。

(一)民间借贷的概念

曾有多位专家、学者对民间借贷的概念进行过定义,但一直未有定论,直到2015年8月6日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对民间借贷有了较为全面的定义:民间借贷,是指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及其相互之间进行资金融通的行为。

(二)民间借贷的特征

民间借贷之所以在短时间内发展迅猛,受到很多人的青睐,甚至有人故意忽视它本身的高风险的特点,那就是因为这种借贷模式的审批手续和借贷流程极为简便,这与银行等金融机构大不相同,这种借贷模式是没有完善的调查、审批运行机制的,借款变得极为简单和便利,双方一旦签订借款合同,资金也会迅速打给借款人,给借款人本身带来很大的便利。但是放款的时间一般很短,短时间内就会要求借款人迅速还款,资金的流动和周转速度非常快,这种依靠双方约定式的借款方式能够迅速吸收到大量资金,依靠快放快换积累了很多的资金。但是民间借贷模式本身就具备极高的资金风险,这种缺少法律制度保障的方法造成了很多资金被消耗掉,会给双方都带来利益损失。

二、民间借贷风险性

(一)借贷合同不规范,举证难

民间借贷起草的合同或者约定在多数情况下都难以具备法律上的约束力,当事人的双方一般都是熟人或者托人介绍的,仅凭简单的审批手续就完成放款,更有甚者只是依靠口头上的协议或者承诺就达成了借款的事宜,这种简单、草率的借贷模式很难不出现法律纠纷和资金风险。

(二)借贷参与者对借贷行为的违法性认知有限

可以说,民间借贷具有很强的随意性,只要借款人有贷款借钱的意向,与贷款人达成某种简单的协议和手续就可以拿到资金,而当事人双方并没有清醒的法律意识,双方达成的协议本身就不具备法律效力,当中的一些条款和事项已经触犯了法律而不自知,高額的利息已经超出了法律规定的范围,这种违法的行为并没有引起参与者的重视和关注,相关的法律意识很淡薄,一旦出现纠纷就很难调解和处理。

(三)民间信用体系的缺失,借款方违约率高

民间借贷没有在一个较为完善和健全的信用体系支撑下运行,对于参与者没有一定约束,借到钱的人往往因为高额的利息产生不还钱的念头和意向,法律观念的缺失,导致借钱者不顾个人信誉和信用违背借贷协议和双方达成的约定,造成很大的资金风险,在法律层面上也很难约束当事人的行为。

三、公证如何发挥作用规避民间借贷风险

(一)对民间借贷主体、形式进行审查

要进行公证的借贷行为必须要有借款合同,公证机构对于双方当事人及借贷合同要做出审查,确定其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这样规范借贷双方的借贷行为。

公证机构要根据《合同法》和《民法通则》,对借款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借款金额、借款期限、放款及还款时间、借款用途、利率约定、担保条款、提前还款约定、违约责任和生效条款等,进行审查,确定合同关键内容清晰明确,不能引起歧义,如直接标明到期应还本付息的具体数额而不是单纯一个利息利率,防止将来因利息计算产生不同理解引起不必要的纠纷。

(二)审查借款方偿债能力

根据《司法部关于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的意见》,办理民间借贷合同公证,一般应要求借款人提供担保物。在办理公证时应当告知当事人法律有关规定,从而能保障其合法权益。

另外,还应注意对借款人借款金额进行审查。如自然人借款金额明显超过其经营所需或

(三)对借贷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

这里合法性的法做宽泛性理解,包括法律法规和其他规章意见等。合法性审查要求对借贷各方主体、借款用途合法性进行审查;还有就是利率审查,当事人约定的利率或者变相利率超过年利率36%,且应在借贷合同中载明借款期限届满后借款方应归还的本金及利息总额。同时还应该审查合同中约定的其他费用,如延期偿付滞纳金、违约金、登记费用等的总和要保持在一个合理的水平之内。严格预防高利贷和放款时提前扣除利息等情况发生。

(四)赋予合同强制执行效力,维护出借人权益

公证机关赋予借款合同、担保合同(如存在)强制执行效力后,在借贷纠纷发生时,权利人可直接向原出具具有强制债权文书公证书的公证机关申请出具执行证书,持执行证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较快的实现债权,从而维护其合法权益。

四、结语

综上所述,民间借贷公证是預防与解决民间借贷纠纷的重要手段,它对于规避民间借贷风险、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民间借贷市场的有序建立,有着不可替代的作用。因此,在实践中大力推进民间借贷公证有着极为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张亚静.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研究[J]. 法制博览,2016,22:125-126.

[2]张亚静. 我国民间借贷法律问题的研究[J]. 法制博览,2016,22:125-126.

[3]江畑颐 祖先海 吴玉萍. 运用法律手段 规范民间借贷[N]. 天津日报,2016-08-04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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