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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电子商务所带来的法律问题

2018-08-10吕茂君齐怡

科学与财富 2018年16期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电子商务法律

吕茂君 齐怡

摘 要:随着全球信息网络的建立和完善,网络的应用越来越广泛。电子商务已经成为一股不可阻挡的潮流,发展它不仅关系到国民经济的发展,而且影响到社会公众的生活,公众在实际的生活中涉及到了众多的法律问题,因此,中国应当积极开展电子商务立法的研究。

关键词:电子商务 消费者权益 法律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及特点

(一)电子商务的内涵

二、一般认为,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指买卖双方基于计算机网络按照一定的标准,采用相应的电子技术所进行的各类商贸活动。其主要功能包括网上的广告、订货、付款、客户服务和市场调查分析、财务核计及生产安排等多项利用interact开发的商业活动。它有狭义和广义之分。狭义的电子商务仅指通过Intemet进行的商业活动;而广义的电子商务则将利用包括Intemet、Intranet(企业内联网)和Extranet(企业外联网)等各种不同形式网络在内的一切计算机网络进行的所有商贸活动都归属于电子商务。

(二)电子商务的特点

电子商务与传统商业方式相比具有如下特点:

1.精简流通环节。电子商务不需要批发商、专卖店和商场,客户通过网络直接从厂家定购产品。 2.节省购物时间,增加客户选择余地。电子商务通过网络为各种消费者提供广泛的选择余地,可以使客户足不出户便能购到满意的商品。 3.加速资金流通。电子商务中的资金周转无须在客户、批发商、商场等之间进行,而直接通过网络在银行内部账户上进行,大大加快了资金周转速度,同时减少了商业纠纷。4.增强客户和厂商的交流。客户通过网络说明自己的需求,定购自己喜欢的产品,厂商则可以很快地了解用户需求,避免生产上的浪费。5.刺激企业间的联合和竞争。企业之间可以通过网络了解对手的产品性能与价格以及销量等信息,从而促一进企业改造技术,提高产品竞争力。

三、电子商务发发展带来的法律问题

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在给经营者带来巨大商机和给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也引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一)电子合同问题:1.交易双方的识别与认证。电子合同与书面合同的一个很大不同是交易双方不一定见面,而是通过互联网来签订电子合同。通过互联网订立电子合同的最大难点就是交易双方的身份确认问题。这个问题可以通过认证中心来解决,并且很多国家都已经实施了该项措施。由于认证中心所处的位置,要求它必须具有公正、权威、可信赖性,并且它所承担的义务和责任必须得到法律的承认。我国应完善立法以促使电子签名的使用及认证机构运作的标准化。 2.交易的合法与合同的生效。电子商务中许多交易是在互联网上执行的,并不需要现实的实物交割。这就涉及到交易是否合法以及对这样的交易监管的问题。另外电子合同的生效问题也与此有关,如果合同违法,那么必然不受合同法保护。同时合同的生效还涉及到如何才算生效的问题。电子商务的交易要符合法律的要求,不能是采取非法手段牟利的商务行为。所以首先应使商家做到避免违法的行为发生。另外国家也应该加大对互联网的监管力度,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防范于未然。3.电子签名的有效性。我国虽在合同法中用“功能等同”原则对电子签名的有效性予以承认,但是在证据法中却没有提及,存在着一定的法律漏洞问题。

(二)关税和税收问题:对于有形货物的离线电子商务,由于有形通关过程的存在,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依然适用。对于数字化信息产品如软盘、CD、VCD、书刊等,消费者通过下载,在线取得货物,由于不存在一个有形的通关过程,由海关征收关税以及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基础不复存在,对这部分电子商务的关税及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将变得非常困难。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虚拟性、无纸化特点在给企业带来巨大商机和消费者空前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一些国家税收方面的新问题:常设机构的概念和范围界定遇到了困难。电子商务突破了原有以固定地点为依托的物理形态,而是采取虚拟、无形的方式进行经营,销售商并没有拥有固定的销售场所,其代理人也无法确定。这样,就不能依照传统的常设机构标准进行征税;有形产品交易和服务交易难以区分。而且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账薄、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容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

(三)电子商务的著作权问题:而在知识产权法中,著作权法又是受影响最显著的一部分。在网络环境下,现有的著作权制度力不从心,作者无法对自己的作品进行有效的控制。任何人都可以轻而易举地把作者的作品上载到因特网上并很快传遍全球,而作者却可能对此毫不知情。因特网的跨时空性使得跨国性的侵权行为变成了普遍现象。法律在这个领域的相对空白致使网上侵权行为十分严重,这种现象使电子商务的发展受到一定的影响。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 1.网上买卖双方地位不对等。网上购物中,消费者不得不面对经营者根据自己的利益预先设定好的格式合同。合同的条款往往是经营者利用其优越的经济地位制定的有利于自己而不利于消费者的霸王条款。消费者选择同意后,如果交易后产生了纠纷,商家就会以此来对抗消费者的投诉,使消费者处于很不利的地位。 因此,应该要求在解释格式条款时,应抛弃传统的绝对化的解释,要采取更加灵活的判断标准。同时,经营者在提供格式合同时,应尽可能地将交易要素准确、适当地传送给消费者。2.网络欺诈和虚假广告泛滥成灾,消费者购物后退赔艰难。在电子商务中,消费者对产品的了解只能通过网上的宣传和图片,对严品的实际质量情况和产品本身可能存在的隐蔽瑕疵、产品的缺陷缺乏了解,使得消费者在网上订购后,还要等待实际交货时才能确认是否与所订购的商品一致,容易导致实际交货商品的质量、价格、数量与所订购的商品不一致。出现此类问题消费者要向经营者退货或索赔,首先需要商务网站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但商务网站常常以商业秘密为由拒绝提供经营者的详细信息资料,消费者对此毫无办法。对此,我们可以综合运用各种手段,建立事前预防和事后制裁相结合的防治体系,通过制定特殊的规则,严格禁止网络消费欺诈和虚假广告,给消费者提供一个诚信的电子交易环境。

三、电子商务发展亟需完备

为保证电子商务活动得以正常进行,政府需要提供一个透明的、和谐的商业法律环境。为此,我国要制定电子商务法保障电子商务的发展。目前,我国急需制定的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买卖双方身份认证办法、电子合同的合法性程序、电子支付系统安全措施、信息保密规定、知识产权侵权处理规定、税收征收办法、广告的管制及网络信息过滤等内容。我国2005年4月1日開始实施的《电子认证服务管理办法》是我国第一部真正意义上的电子商务法,它的颁布和实施极大地改善了我国电子商务的法制环境,推动了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但是,该法篇幅有限,不可能解决所有的电子商务问题,只能说是我国电子商务法制建设的一个开始。时机成熟,应该出台一部完整的电子商务法,对上述问题做出统一的规定。 总之,电子商务是未来商务活动的主流方式,随着它的推广,将会不断引发一系列的立法需求。政府面对新情况、新问题,应正确运用法律手段来保证电子商务的有序发展。

参考文献:

[1]黄敏学:《电子商务》,高等教育出版社,2001年6月1日,104~108页

[2]沈根荣:《国际电子商务立法的发展进程及特点》《国际商务研究》,2000年第2期,31~35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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