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享经济遇上反垄断法:Uber是公司,还是卡特尔,或是介于两者之间?*
2018-08-09MarkAnderson爱达荷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Mark Anderson 著 / 爱达荷大学法学院法学教授
Max Huffman 著 / 印第安纳大学罗伯特H.麦金尼法学院法学教授
时建中 译 / 中国政法大学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法学博士
王佳倡 译 / 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硕士研究生
共享经济是一种新兴的产业结构,通过互联网即时通信以及个人企业家和消费者生活、工作和购买习惯的改变得以实现。反垄断法是美国的一种经济监管体制,可追溯到1890年,旨在解决被集中控制的经济力量以及这种集中对消费者利益和经济效率造成的威胁。在现代企业结构中,成千上万的独立合同方联合起来通过彼此之间的协议来提供服务,为了适应这一结构,反垄断法需要重新构想并谨慎适用。Uber、Airbnb和其他共享经济公司的成功以及这些公司承诺的消费者利益,体现了重新构想的难度与重要性。
I.引言
共享经济是一种挑战了大量法律结构和制度结构的干扰势力。像Uber和Airbnb这样的共享经济平台公司每天都将数千家供应商与数百万消费者连接起来。平台公司运用即时通信和大量的信息分类技术来协调供应商之间的行为,并与消费者匹配。在这个过程中,平台公司已经改变了构成商业公司的基本概念。伴随着明显的反垄断法关切与大规模消费者利益证据之间的冲突,由此对反垄断法和反垄断政策造成的影响模糊不清。1.根据一项研究,“消费者总是从协同消费中受益”。Saif Benjaafar et al., Peer-to-Peer Product Sharing: Implications for Ownership, Usage, and Social Welfare in the Sharing Economy 3 (Oct. 6 2015) (unpublished manuscript) (on fi le with SSRN).
反垄断法已经发展了一个多世纪来监管由公司占有的市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