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构建我国环境修复法规体系的必要性与原则

2018-08-07弓娜

中国绿色画报 2018年2期
关键词:必要性

弓娜

【摘要】针对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的分析,探析我国在环境保护法律中的不足,通过与美国的环境保护体系对比,找到两者之间存在的差异,并通过一系列的对比,找出问题,然后借鉴国内外对于环境保护相关法律体系中的优秀经验和管理制度,不断完善我国的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在文章的最后,对我国环境修复法律体系提出几点建设性建议。

【关键词】环境法体系;必要性;原则性;环境的修复

环境修复法律体系的建设能够加强对环境的有效保护,因此很多时候能够对环境修复实施有效的执行手段。但是这里的环境修复主要是指对环境的保护和改善,是指对于在已经污染的环境中,通过有效的手段,将环境中的污染含量降低到一个正常的范围内,另外,针对那些已经破坏的生态保护环境,主要是为了让生态环境再次恢复到正常状态。针对我国环境保护现状,污染地区较多,因此环境修复的任务迫在眉睫,但是由于现阶段我国对于环境修复并不存在有效的法律法规,因此本文对环境修复法律体系的必要性与原则性进行研究。

1、我国环境修复中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环境污染重,土壤污染最为厉害,我国仍旧是农业大国,土壤污染直接导致的是农耕地面积不断较少,因此粮食产量一年年降低。根据国家统计局在2016年发布的数据可以看出,我国农耕地被重金属污染的面积较2010年相比,增加了23%,已经达到所有农耕地面积的四分之一,其中导致重金属污染的主要原因的是工业废水无节制无管理排放导致的。2016年农业局发布粮食总产量较2015年相比,粮食总产量减少10万吨还多,对于农业大国来讲,这个损失是巨大的。不仅是产量降低,对于重污染地区的污染粮食,每年也在以不可思议的数字向上增长着,这些受污染的粮食食用后,短期可能不会出现任何不良影响,但是长期食用的话,会导致食用者头晕、头疼,严重者会出现重金属中毒,严重影响身体健康。

环境污染事故近年来频发,与十年前相比,污染的范围更多,污染的种类更多。针对这种不断严重的环境污染,我国行政部门开始逐渐重视,逐渐在很多地区开展环境修复工程。最突出的是水污染的防治工程等项目,并且目前在水污染、大气污染的防治工作中有了巨大的进步,但对于整体的环境污染来讲,仍旧有很长的道路要走。

随着修复不断进行,很多之前没有注意到的问题不断出现,比如如何确定环境修复责任主体,如何有效的对修复工程进行规划,如何加强环境修复意识,缺少环境修复的资金链等等。目前,我国仅有的《环境保护法》并不能有效的解决上述问题,甚至对于上述问题的规定都是空白的。

2、我国环境修复法规体系的必要性

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的保护从大体上可以分为官方环境保护部门和民间自发性组织,官方部门最常见的环保部,民间组织中环境保护组织是最为突出的。虽然我国环境法律体系相对来讲有一定的基础,但是由于我国环境法律体系发展较晚,立法也相对落后,因此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完善还有很长的道路要走。我们以最常见的《生态保护法》来看:

2.1没有确定专门的环境修复主体,并且各地区在环境修复意识上比较薄弱,执法部门很难实行环境修复制度。更多的时候,执法部门存在执法上的缺陷,执法人员缺少法律素养,无法落实法律制度。

2.2民间的环境保护组织没有固定的法律支持,在执行上更是存在严重的不足,目前适用的法律法规中,并没有赋予民间组织对于环境修复的权利和管理制度,因此在根本上看,民间自发性的组织由于缺少一个法律保障和缺少专门的人员领导,实际上是一盘散沙,对于环境修复并不能起到促进作用,反而会浪费资源。

2.3在我国目前的环境管理机构中,并没有专项的环境修复管理机构,法律体系中很多内容在部门法中相互交叉但是又存在内容规定的不同,导致很多时候无法可依,有法乱依,不能在实践中有效落实。我国国务院对于机构的设置有一定的权利,在20世纪90年代末确立了环保局的功能,但是对于环保局的下级确立并没有详细的规定,因此也没有设置相对应的职能部门。

3、构建我国环境修复法律体系的原则性

环境修复在目前来看属于比较急迫的事情,但是也要遵循一定的原则性,不可为了急功近利而再次引发环境的恶劣影响。

3.1首先,应当坚持可持续发展道路,坚持人与环境的和谐共同发展,修复生态环境为目的,但如果要从根本上解决,还应当注意环境污染的问题。应当设立专项的环境污染调查组,针对不同的环境污染源进行不同的区分调查,促进环境的不同改善。

3.2环境修复应当有针对性。针对目前已经污染严重的环境地区,针对污染的共性,进行针对性的治理。有针对性、有共性,才能快速有效的解决环境修复问题。

3.3积极调动各方人士,环境修复问题是每个公民应做的义务,需要全社会的力量。充分利用科技发展水平,将科技资源进行有针对性的分配,并聘请有专业的修复工程师进行科学指导,提高环境修复进度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3.4必須要坚持政府机关为主导,因为在环境修复体系中,需要出现一个有强制力保障实施部门引导大家进行环境修复的道路,避免环境修复资源的无故浪费。并且环境修复在一定意义上属于公益事业,政府机关理应起到带头作用,并根据我国的国情制定对应的法律法规。

3.5在环境修复过程中,一定要落实环境修复责任,政府机关只是修复的主体,但不能完全由政府机关买单。始终要坚持谁污染谁付费,谁破坏谁回复,坚持落实环境责任制度。

结语

我国环境修复的法律法规目前还处于发展阶段,仍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很多法律法规需要不断去完善,因此我们也应当借鉴国外比较先进的环境修复经验,构建符合我国国情的环境修复法规体系。

【参考文献】:

[1]:对环境保护法修改的理性思考[J]. 丁岩林,高虹. 宁夏大学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 2006(01)。

[2]:河北省水土保持生态修复试点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对策[J]. 田素平. 南水北调与水利科技. 2004(04).

[3]:生态修复工作应着力解决的几个问题[J]. 阎利芬,清巴图. 现代农业. 2006(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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