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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商法价值取向的异同对我国民商立法的影响研究

2018-08-03杨薇

中国科技博览 2018年28期

杨薇

[摘 要]法律不同的价值取向,反映出立法者不同的价值追求,将调整不同的社会关系,取得不同的社会管理效果。民法和商法作为我国调节经济和社会生活的重要法律制度,各具特色。本文从价值取向的角度,对两者的联系与差异进行了分析,同时阐述了对我国民商法的影响,并提出了立法模式的实践措施。

[关键词]民法;商法;价值取向;立法

中图分类号:S2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914X(2018)28-0273-01

前言

民商法是维护市场经济正常运行,促进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制度,对确保交易财产安全,维护经济有序发展起到法律保障作用。但我国当前的民商法律制度粗放、老化,体系散乱,行政化倾向严重,不能满足现实经济社会发展和司法实践的客观需要。必须将二者互动互补,配合促进成为共同构筑私法大厦不可或缺的两大重要支柱。

1民法与商法的内在联系与差异性

1.1民法与商法的内在联系

民法与商法可谓同源异体,同属私法体系,二者内在法律精神上有共通性,但在具体内容、调整对象及价值追求上有差异性。商法包括的内容有很多,主要是对经济活动的开展进行监督并且对相关行为进行法律规定,其又可以当成是商法典和附属制度。民法与商法是共同调节商品经济的,商法在制定的过程中采用了大量民法的规定、制度和原则,商法的制定是对民法的不断完善,并且被民法吸收和利用。我国在发展经济的过程中不断发展对外贸易,在这个过程中民法规定就难以对其进行制约,需要利用商法对其进行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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