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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完善储气调峰机制

2018-08-02

中国经贸导刊 2018年13期
关键词:调峰供气天然气

编者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是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之一。针对储气调峰能力不足这一关键短板,加快储气设施建设,构建完善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和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举措。

2018年4月27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召开专题新闻发布会,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兼新闻发言人严鹏程、经济运行调节局局长赵辰昕,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司长刘德顺出席会议,解读文件精神,介绍“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有关工作情况并回答了记者提问。本刊刊发《意见》全文及相关解读、工作介绍,以期为做好下一步工作提供借鉴。

关于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的意见

为认真践行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加快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若干意见》(中发〔2017〕15号)要求,补足储气调峰短板,制定本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快储气设施建设和完善储气调峰市场机制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截至目前,我国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仅为全国天然气消费量的3%,国际平均水平为12%—15%;液化天然气(以下简称LNG)接收站罐容占全国消费量的2.2%(占全国LNG周转量的约9%),日韩为15%左右;各地方基本不具备日均3天用气量的储气能力。去冬今春全国较大范围内出现的天然气供应紧张局面,充分暴露了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这已成为制约我国天然气产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

此外,储气和调峰机制上也存在诸多问题,制约天然气稳定安全供应。已有规定中储气责任界定不清,储气能力和調峰能力混淆,储气能力核定范围不明确,储气责任落实的约束力不够。辅助服务市场未建立,企业除在属地自建储气设施外,储气责任落实缺乏其他途径;支持政策不完善,峰谷差价等价格政策未完全落实,市场化、合同化的调峰机制远未形成,各类企业和用户缺乏参与储气调峰的积极性。

加强储气和调峰能力建设,是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天然气作为优质高效、绿色清洁的低碳能源,未来较长时间消费仍将保持较快增长。尽快形成与我国消费需求相适应的储气能力,并形成完善的调峰和应急机制,是保障天然气稳定供应,提高天然气在一次能源消费中的比重,推进我国能源生产和消费革命,构建清洁低碳、安全高效能源体系的必然要求。

二、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石油天然气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和加快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任务要求,遵循能源革命战略思想,着力解决天然气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加快补足储气能力短板,明确政府、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的储气调峰责任与义务,建立和完善辅助服务市场机制,形成责任明确、各方参与、成本共担、机制顺畅、灵活高效的储气调峰体系,为将天然气发展成为我国现代能源体系中的主体能源之一提供重要支撑。

三、基本原则

明确责任划分。供气企业和管道企业承担季节(月)调峰责任和应急责任。其中,管道企业在履行管输服务合同之外,重在承担应急责任。城镇燃气企业承担所供应市场的小时调峰供气责任。地方政府负责协调落实日调峰责任主体,供气企业、管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和大用户在天然气购销合同中协商约定日调峰供气责任。

坚持市场主导。推进天然气价格市场化,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储气服务(储气设施注采、存储服务等)价格和储气设施天然气购销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机制,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建、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手段履行储气责任。

加强规划统筹。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 LNG 接收站储气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 LNG 储罐应急为辅,气田调峰、可中断供应、可替代能源和其他调节手段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调峰系统。

严格行业监管。加强对违法违规、履责不力行为的约谈问责、惩戒查处和通报曝光。将各地和有关企业建设储气设施、保障民生用气、履行合同等行为分别纳入政府及油气行业信用体系建设和监管范畴。

四、主要目标

(一)储气能力指标

供气企业应当建立天然气储备,到2020年拥有不低于其年合同销售量10%的储气能力,满足所供应市场的季节(月)调峰以及发生天然气供应中断等应急状况时的用气要求。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到 2020 年至少形成不低于保障本行政区域日均3天需求量的储气能力,在发生应急情况时必须最大限度保证与居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民生用气供应安全可靠。北方采暖的省(区、市)尤其是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等,宜进一步提高储气标准。

城镇燃气企业要建立天然气储备,到 2020 年形成不低于其年用气量 5%的储气能力。不可中断大用户要结合购销合同签订和自身实际需求统筹供气安全,鼓励大用户自建自备储气能力和配套其他应急措施。

以上各方的储气指标不得重复计算。2020 年以后各方储气能力配套情况,按以上指标要求,以当年实际合同量或用气量为基数进行考核。作为临时性过渡措施,目前储气能力不达标的部分,要通过签订可中断供气合同,向可中断用户购买调峰能力来履行稳定供气的社会责任。同时,各方要根据 2020 年储气考核指标和现有能力匹配情况,落实差额部分的储气设施建设规划及项目,原则上以上项目 2018 年要全部开工。

(二)指标核定范围

储气指标的核定范围包括:一是地下储气库(含枯竭油气藏、含水层、盐穴等)工作气量;二是沿海LNG接收站(或调峰站、储配站等,以下统称LNG接收站)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三是陆上(含内河等)具备一定规模,可为下游输配管网、终端气化站等调峰的LNG、CNG储罐罐容(不重复计算周转量,不含液化厂、终端气化站及瓶组站、车船加气站及加注站)等。合资建设的储气设施,其储气能力可按投资比例分解计入相应出资方的考核指标,指标认定的具体方案应在相关合同或合作协议中明确约定。可中断合同供气、高压管存、上游产量调节等不计入储气能力。

五、重点任务

(一)加强规划统筹,构建多层次储气系统

1、加大地下储气库扩容改造和新建力度。各企业要切实落实国家天然气发展专项规划等对地下储气库工作气量的约束性指标要求。加快全国地下储气库的库址筛选和评估论证,创新工作机制,鼓励各类投资主体参与地下储气库建设运营。

2、加快LNG接收站储气能力建设。鼓励多元主体参与,在沿海地区优先扩大已建LNG接收站储转能力,适度超前新建LNG接收站。以优化落实环渤海地区LNG储运体系实施方案为重点,尽快完善全国的LNG储运体系。推动LNG接收站与主干管道间、LNG接收站间管道互联,消除“LNG 孤站”和“气源孤岛”。LNG 接收站要形成与气化能力相配套的外输管道。鼓励接收站增加LNG槽车装车撬等,提高液态分销能力。

3、统筹推进地方和城镇燃气企业储气能力建设。针对地方日均3天需求量、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 5%的储气能力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统筹谋划,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参与LNG接收站、地下储气库等大型储气设施建设来履行储气责任(含异地投资、建设);在此基础上,结合本地实际情况适度、集约化的建设陆上LNG、CNG储配中心,确保储气能力达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要在省级规划统筹的基础上,将储气设施建设纳入本级规划体系,明确储气设施发展目标、项目布局和建设时序,制定年度计划。

4、全面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互联互通。基础设施建设和管网互联互通两手抓,加快完善和优化全国干线管网布局,消除管输能力不足和区域调运瓶颈的制约。加快管网改造升级,协调系统间压力等级,实现管道双向输送,最大限度发挥应急和调峰能力。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加强规划统筹和组织协调,会同相关部门保障互联互通工程实施以及储气设施就近接入输配管网,并推动省级管网与国家干线管道互联互通。

(二)构建规范的市场化调峰机制

1、以购销合同为基础规范天然气调峰。全面实行天然气购销合同管理,供用气双方签订的购销合同原则上应明确年度供气量、分月度供气量或月度不均衡系数、最大及最小日供气量等参数,并约定双方的违约惩罚机制。鼓励企业采购LNG现货、签订分时购销合同(调峰合同),加强用气高峰期天然气供应保障。超出合同的需求原则上由用气方通过市场化采购等方式解决,但应急保供情况下供气方和管道企业在能力范围内须予以支持并可获得合理收益,额外产生的费用由用气方承担。供气方不能履行合同供应,用气方外采气量超额支出原则上由供气企业承担。

2、积极推行天然气运输、储存、气化、液化和压缩服务的合同化管理。基础设施使用方应与运营方签订服务合同,合理预定不同时段、不同类型的管输服务等。设施使用及运营方应共同加强用气曲线的科学预测,提高基础设施运营效率。设施运营方不能履行服务合同的,保供支出(含气价和服务收费)超出正常市场运行的部分原则上由设施运营方承担。基础设施尚有剩余能力,且存在第三方需求时,基础设施运营企业应以可中断、不可中断等多样化服务合同形式,无歧视公平开放基础设施并可获得合理收益。

(三)构建储气调峰辅助服务市场

1、自建、合建、租赁、购买等多种方式相结合履行储气责任。鼓励供气企业、管输企业、城镇燃气企业、大用户及独立第三方等各类主体和资本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支持企业通过自建合建储气设施、租赁购买储气设施或者购买储气服务等方式,履行储气责任。支持企业异地建设或参股地下储气库、LNG接收站及调峰储罐项目。

2、堅持储气服务和调峰气量市场化定价。储气设施实行财务独立核算,鼓励成立专业化、独立的储气服务公司。储气设施天然气购进价格和对外销售价格由市场竞争形成。储气设施经营企业可统筹考虑天然气购进成本和储气服务成本,根据市场供求情况自主确定对外销售价格。鼓励储气服务、储气设施购销气量进入上海、重庆等天然气交易中心挂牌交易。峰谷差大的地方,要在终端销售环节积极推行季节性差价政策,利用价格杠杆“削峰填谷”。

3、坚持储气调峰成本合理疏导。城镇区域内燃气企业自建自用的储气设施,投资和运行成本纳入城镇燃气配气成本统筹考虑,并给予合理收益。城镇燃气企业向第三方租赁购买的储气服务和气量,在同业对标、价格公允的前提下,其成本支出可合理疏导。鼓励储气设施运营企业通过提供储气服务获得合理收益,或利用天然气季节价差获取销售收益。管道企业运营的地下储气库等储气设施,实行第三方公平开放,通过储气服务市场化定价,获得合理的投资收益。支持大工业用户等通过购买可中断气量等方式参与调峰,鼓励供气企业根据其调峰作用给予价格优惠。

(四)加强市场监管,构建规范有序的市场环境

各地在授予或变更特许经营权时,应将履行储气责任、民生用气保障等作为重要的考核条件,对存在不按规定配套储气能力、连年气荒(或供气紧张)且拒不签订购销合同等行为的城镇燃气企业,应要求其加强整改直至按照《城镇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吊销其经营许可,收回特许经营权,淘汰一批实力差、信誉低、保供能力不足的城镇燃气企业。供气企业储气能力不达标且项目规划不落地、不开工、进度严重滞后的,视情研究核减该企业的天然气终端销售比例,核减的气量须井口、接收站转卖给无关联第三方企业,不得一体化运营进入中下游或终端销售。对供气企业利用产业链优势,强行转嫁储气调峰责任的,各类企业在用气高峰期存在实施价格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垄断行为的,各类企业不制定不落实应急预案的,以及管道企业、基础设施运营企业不提供公开公平的接入标准和服务的要加大查处和通报力度。

(五)加强储气调峰能力建设情况的跟踪调度,对推进不力、违法失信等行为实行约谈问责和联合惩戒

国家发展改革委、能源局会同相关部门对储气调峰能力建设情况等进行跟踪检查,视情对工作推进不力的政府部门、企业及相关责任人约谈曝光。加强对各地和有关企业建设储气设施、保障民生用气、履行合同等情况的信用监管。对未能按照规定履行储备调峰责任的企业、出现较大范围恶意停供居民用气的企业,根据情形纳入石油天然气行业失信名单,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有关信用信息归集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经主管部门认定后,相应纳入城市信用监测和石油天然气行业失信联合惩戒范畴,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布。

六、保障措施

(一)强化财税和投融资支持

研究对地下储气库建设的垫底气采购支出给予中央财政补贴,对重点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给予中央预算内投资补助支持。在第三方机构评估论证基础上,研究液化天然气接收站项目进口环节增值税返还政策按实际接卸量执行。支持地方政府、金融机构、企业等在防范风险基础上创新合作机制和投融资模式,创新和灵活运用贷款、基金、租赁、证券等多种金融工具,积极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等方式,吸引社会资本参与储气设施建设运营。

(二)强化用地保障,加快项目推进

各企业要切实加快国家规划的地下储气库、LNG接收站及配套管道建设,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给予大力支持。各省(区、市)相关部门要做好本地区应急储气设施建设规划与土地利用、城乡建设等规划的衔接,优化、简化审批手续,优先保障储气设施建设用地需求。各级管道企业要优先满足储气设施对管网的接入需求。鼓励储气设施集约运营、合建共用,支持区域级、省级应急储气中心建设,减少设施用地,降低运行成本。

(三)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强化政策配套

加快放开储气地质构造的使用权,配套完善油气、盐业等矿业权的租赁、转让、废弃核销机制以及已开发油气田、盐矿的作价评估机制。鼓励油气、盐业企业利用枯竭油气藏、盐腔(含老腔及新建)与其他主体合作建设地下储气库。严格执行管道第三方公平准入,加快LNG接收站第三方开放。加强天然气管道输配价格管理和成本监审,输配价格偏高的要尽快降低。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先行放开大型用户终端销售价格。探索储气服务两部制定价,适时推进天然气热值计价。鼓励用户自主选择资源方和供气路径、形式,大力发展区域及用户双气源、多气源供应。加强储气领域技术和装备创新,推动出台小型LNG船舶在沿海、内河运输,以及LNG罐箱多式联运等方面的相关法规政策。天然气、燃气相关标准规范中关于储气调峰的相关规定,有冲突的以本意见为准。

(四)加强应急保障,确保运营安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应建立完善重大突发情况下的天然气保障应急预案,建立联动应急机制。在重大突发情况下,由地方政府指定的部门启动应急预案,相关方应给予配合。建立应急保供的责任划分和成本分担机制,应急调度过程中发生的气量采购、基础设施服务等成本,原则上由高出合同量的用气方、低于合同量的供气方、基础设施服务的违约方等按责任分比例或全额承担,保供方可获得合理收益。天然气领域从业企业要严格履行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严格执行相关技术、工程、安全标准规范,加强检查巡查,及时排查处置安全隐患,确保设施安全运行。

(五)加强宣传引导

各方要利用多种媒介,主动宣传天然气季节性供需现状,积极回应社会关切,加强政策解读。加强经验总结和典型示范,推广复制成功经验,积极营造良好有利的社会环境和氛围。

七、附则

本《意见》中供气企业是指从事天然气销售业务,直接与城镇燃气企业、其他终端用户(不含城镇燃气企业终端用户)签订购销合同的企业。其中,自主拥有国产或进口气源且气源销售未实行财务独立核算的各类企业视为供气企业,其全部的自产、进口气量纳入该企业当年销售合同量核定。供气企业是子公司、分公司的,可纳入母公司、總公司等整体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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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

重点工作进展及下一步工作

解读人:国家发改委政策研究室主任兼新闻发言人严鹏程

近几个月来,国家发改委会同各地方、相关部门以及企业,在深入研判天然气供需形势的基础上,围绕增产增供、重点管网联通、储气设施建设、用户调峰管理等工作,进行了密切的沟通合作,务实推进了一系列工作举措。

一是扩气源。重点是加大国内气田勘探开发力度。协调推动相关资源地区积极为企业勘探开发、新建产能创造条件,支持企业加大勘探开发投资量和工作量,加快推进煤层气、页岩气、致密气等非常规天然气产能建设。

二是抓项目。重点是加快开工建设了一批储调项目,推进了一批管网联通。曹妃甸LNG接收站储罐扩建、天津大港LNG调峰应急站、文23和长春地下储气库等一批具备条件的储气设施项目已经开工建设;中石油陕京四线增压增输改造、中石化广西LNG接收站与中缅管道联通、中海油广东区域内LNG接收站与西二线联通等重点互联互通工程建设顺利推进。

三是建机制。重点是探索创新用户调峰机制。立足有效解决峰谷用气问题,协调推动各地基本落实了1亿立方米的用户清单,指导一些地方探索形成了“气电联调”、动态调整可中断大工业用户用气量、发展可替代能源用户等增量用户调峰能力的有效做法。

四是压责任。重点是落实相关地方、企业在保障天然气安全稳定供应和民生用气需要等方面的责任。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每年都与相关地方和企业签订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以往这项工作都是在下半年开展。今年,我们立足于早谋划早动手,目前已基本完成这项工作。先后与21个省区市签订了《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与8个省区市签订了工作层面备忘录,与主要供气企业签订了保障天然气供应责任书。一些省区市还结合实际,制定了本地区民生用气保障责任书和实施方案。

总的看,在各方的共同努力下,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已经取得了积极进展。生产方面,鼓励天然气生产企业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全力增加国内气田产量,加快推進新气田开发建设。供应方面,支持相关企业与资源国加大协调力度,稳定增加天然气进口。推进重点管网互联互通,今年供暖季“南气北送”将在去年供暖季基础上再新增一批供气能力。通过生产和供应两方面措施,今年已落实资源量比去年有了较大增加。储气方面,我们加快办理项目核准和建设手续,储备条件的项目年内将全部开工建设。销售方面,今年我们大力推行供用气合同全覆盖,指导地方和企业全面签订履行供用气合同。目前,全国大部分地区已签订供用气合同,4月底前可基本完成合同签订工作。此外,建立并动态调整完善国家和地方两个1亿方的调峰用户清单,在冬季用气高峰期,一旦出现相关情况,可快速启动不同层级的预案。

同时也必须看到,我国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任务依然艰巨繁重,需要持续用力,久久为功。下一步,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将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会同各有关地方、各相关部门和企业,千方百计增加天然气资源供应,加强储气设施建设,统筹规划和合理布局,加强调峰管理机制的动态调整完善,加强对合同签订履行和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信用监管,从而不断推动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取得更大进展,为保障天然气安全持续稳定供应,特别是冬季供气保障夯实基础。

关于对去年冬天“气荒”的评价与借鉴

解读人: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局长赵辰昕

刚刚过去的这个供暖季,北方部分地区出现了天然气供应紧张的问题,危及到人民群众冬季的取暖。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及时做出决策部署,国家发改委、国家能源局与各有关地区、部门和主要油气企业一起,沉着应对,采取了很多综合性的措施,何立峰主任在今年“两会”记者会上用“有惊无险”评价整个过程。

之所以能够做到有惊无险,主要做到了三点。首先,也是最重要的一点就是始终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人民群众的冷暖,习近平总书记时刻牵挂在心,多次就保障人民群众温暖过冬作出重要批示。李克强总理作出一系列批示并主持召开专题会议进行研究部署。国家发改委、能源局会同有关部门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决策部署,千方百计采取措施保障民生用气。各地党委和政府,以及三大油气企业认真抓好保障民生用气各项措施落实。一切以人民为中心,上下形成合力,加上良好的工作机制,及时发现问题、快速解决问题,保证了民生用气总体不出问题。

其次,是国有企业关键时刻的担当精神。大家都知道我国主要供气企业就是中石油、中石化、中海油,这几家主要供气企业在保供过程中,展现了中央企业的大局意识、担当精神,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保持主力气田持续高负荷生产;采取一切措施,协调稳定进口气源;三大企业相互配合,通过管网互联互通实现“南气北送”,全力保障民生用气需求。

再次,是油气企业和各有关地区相互配合实事求是果断采取“压非保民”措施。去年冬季,综合因素造成天然气需求快速增长,对应需求的快速增长,资源供给总量本就力不从心,加上中亚地区进口气多次出现减供,使供不应求矛盾加剧。我们认真测算,在用气高峰期,民生用气需求只占全部需求的不到一半,这一部分需求是有条件有能力满足的,也是必须满足的。当时,政府、专家和企业一致的意见是,高峰期用气需求无法全部满足时,必须民生优先,实施“压非保民”措施。在有关方面的协调指导下,相关地方政府和企业按照“确保安全、提前告知、充分沟通、稳妥推进”的原则,坚决执行“压非保民”措施,压减气量全部用于保障民生,确保了民生用气需要。

当然,这一过程也使我们更加深刻地认识到,实现天然气供需平衡还存在一些薄弱环节。比如,上游勘探开发投入不足、产能建设滞后;供应体系不够多元、面临波动风险;管网互联互通程度不够、难以实现资源统筹高效利用;储气调峰能力不足、缺乏调节高峰需求的有效手段;供用气没有实现合同全覆盖,个别地方有盲目发展、无序发展的情况。习近平总书记高瞻远瞩,作出推进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的重要批示,抓住了问题的根本和关键,为我们做好工作指明了方向。目前,在煤电油气运保障工作部际协调机制的安排和推动下,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已全面展开,我们有决心、有信心,日夜兼程抓好各项工作,把总书记的要求落到实处,努力实现天然气稳定供应,确保民生用气需求。

关于对“压非保民”的理解

解读人: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局长赵辰昕

“压非保民”措施要尽可能少用或不用,但“压非保民”的预案必须要有,而且要实,尽可能备而不用,真正到了关键时期,需要用的时候,要拿得出,用得上,用得好,用的有效果。在资源供不应求或者供应出现突发情况时,两弊相权取其轻,必须果断实施“压非保民”措施,把影响降到最低。天然气利用早就有着明确的优先顺序。2012年出台的发展改革委第15号令《天然气利用政策》明确,居民生活、公共服务设施、集中式采暖等用气方式要优先予以支持,尽力保障供应。

我们正在推进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其中一项重要工作就是使用户调峰机制更科学、更有序、更可操作。目的就是一旦采取“压非保民”措施,将影响降到最低。一是形成“两个一亿方”调峰用户清单,使必须压限的用户可预期。预计今年供暖季天然气峰值需求将进一步增加,为此我们推动建立国家和地方各1亿立方米/日的调峰能力,并形成清单细化落实到终端用户。对这“两个一亿方”,分别按照50%、30%、20%的比例进行分级,在高峰期根据需要启动压减措施。这就能够保证用气企业提前心中有数,一旦需要启动压减措施,实施起来更科学、更安全。二是探索可中断用户合同与气价政策,通过合同约束和保障企业权责利益。我们要求供气企业与调峰用户签订可中断供用气合同,合同中明确中断供气的持续时间和具体气量,便于调峰用户根据合同合理安排检修、停产时间。同时鼓励签订有量、有价、有价格浮动机制的中长期合同,对于在用气高峰期参与调峰的用户,在合同中体现优惠气价和淡季增量等条款,对因调峰造成的损失给予适当补偿。这样做有利于参与调峰的用户安排生产经营、把减供或停供损失降到最低。

目前,这些措施已经有积极进展,初步汇总形成的调峰用户清单已超过2亿方。当然,其中部分用户可能还会根据实际运行情况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下一步,有关部门还将委托第三方信用服务机构,加强供用气合同签订履行的信用监管,督促参与调峰用户兑现合同。对在冬季用气高峰期,没有保证民生用气,经核实又未对调峰用户进行减限用气的地方和企业,将根据国家和各地已签订的保障民生用气责任书,对相关地方和企业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关于储气调峰能力不足

解读人:国家能源局石油天然气司司长刘德顺

目前,储气能力不足已经成为天然气稳定供应乃至整个产业发展的重要瓶颈之一。因此,加快储气设施的建设势在必行。2014年,国家发改委颁布的8号令,即《天然气基础设施建设与运营管理办法》,对储气能力建设提出了明确要求,供气企业要达到年销售量10%,地方政府要满足3天日均消费量。应该说,我们储气能力建设的要求是一以贯之的。

关于储气设施的规划建设,一直是秉持统筹规划、突出重点、集约建设、合作解决的总体思路。因此,储气调峰的《意见》里提出,针对地方3天日均消费量、城镇燃气企业年用气量5%的储气能力的落实,各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要统筹谋划、积极引导各类投资主体,通过参与沿海LNG储罐、地下储气库等储气设施建设来履行储气责任,也包括在异地投资建设。在这个基础上,要结合本地的实际情况,适度集约化建设陆上LNG和CNG储气设施,确保储气能力达标。

为了解决京津冀等重点地区的天然气保供问题,我们正在积极研究制定沿海地区LNG储运体系建设和实施方案,相关储罐建设规模不仅要确保供气企业10%的储气能力达标,还要统筹考虑地方3天、燃气公司5%的能力要同步建设。在新疆、重庆、东北以及湖北、湖南、江苏等地,由于具备地下储气库建库条件,可以引导各方通过投资地下储气库来履行储气的责任。以上这些做法,既可以节约投资和宝贵的土地、岸线资源,还可以依靠储气库、LNG接收站已有的商业模式来保证投资的回收,提高各类资本投资积极性。

在储气建设方面的最终目标,是建立以地下储气库和沿海的LNG接收站储气为主,重点地区内陆集约、规模化的储罐应急为辅,还有气田调峰,可中断供应、可替代能源,及其他的调节手段为补充,管网互联互通为支撑的多层次储气调峰体系。

关于储气设施建设面临的

用地、融资、安全等方面问题

解读人: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局长赵辰昕

第一,为了更好地推动储气设施建设,尽快形成储气能力,相关部门出台了一些支持政策,包括我委从中央预算内资金中拿出一定的资金来补贴储气设施建设,鼓励推行季节性差价、可中断气价等差别化价格政策。目前,已经在出台一些相关政策来推动储气设施建设,而且下一步还会有相关政策出台。这实际上就是为更好地推动储气设施建设完成。

第二,鼓励地方集约建设、降低成本。指导各地在推进储气设施建设过程中,加强统筹规划,合理布局。从调研的情况看,一次规划、分布建设的大型储气设施,扩建的成本都会大幅低于先期建设成本。另外一些地方建设供储结合的储气设施,也提高了储气设施的周转使用效率,这样也大幅降低了储气设施建设的综合成本。

第三,鼓励多主体合资合作建设储气设施,共担成本,共享收益。前不久,我们在上海召开了储气设施建设运行的现场会,各地交流了很多好的经验。比如说,上海申能集团与中海油合资建设的洋山LNG接收站,就是个很成功的范例。再比如,北京燃气和中石油合资建设的曹妃甸LNG接收站,也做得非常好。上下游企业优势互补、相互合作,实现了保障气源稳定、降低建设运营成本等多重目标。

关于今年冬季天然气供需形势

解读人:国家发改委经济运行调节局局长赵辰昕

一季度天然气表观消费量达到了700亿立方米左右,同比保持了两位数的增长,应该说这个增长还是比较快的。有关方面和企业认真落实各项保供措施,供应总体实现了稳定。回头看,去年全年天然气表观消费量达到了2300多亿立方米,同比增长了15%,这还是在冬季压减了一部分气量的情况下达到的。今年随着经济持续向好,以及北方地区煤改气还会深入推进,天然气需求总体的判断还将延续较快增长态势。一季度的数据已经反映出了这一点。预计进入冬季以后,天然气保供的压力仍然较大,我们正在推进的天然气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必须要把可能面对的困难、可能遇到的形势估计得更充分一些,这样才能把准备工作做得更好。

做好今年冬季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要坚决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批示精神,推进产供储销体系建设。重点工作可归纳成三句话,即做强一个基础,突出一个关键,健全一个机制。

做强一个基础,就是千方百计增加生产供应能力,在保护气田后续生产能力的基础上,合理增加国内气田产量计划。有关部门和企业正在千方百计加大页岩气、煤层气等非常规天然气开发利用力度。同时协调资源国,稳定增加进口。另外,也在推进重点管网互联互通、打通管网瓶颈,争取尽快完全实现全国一张网、一盘棋,能够更大程度地实现“南气北送”,实现互供互保。

突出一个关键,加快提升储气能力和调峰能力。在充分挖掘增产增供潜力的基础上,关键是要提高高峰期的供给和需求弹性。从供给侧提升调峰能力,就是要加快储气设施建设。从需求侧提升调峰能力,就是完善用户调峰机制。今年供暖季前,地方和企业都有一批储气设施建设会投用,还有一批在抓紧规划建设,这都将会加快弥补储气能力不足的短板。对于调峰用户,明确了地方政府、上游供气企业和城市燃气企业的主体责任,确保调峰用户清单中的可减限气量得到落实,并全部用于保障民生用气。同时,积极推进天然气价格改革,充分发挥市场调节作用,缓解天然气供需矛盾。

健全一个机制,要實现规范的合同全覆盖。根据已经落实的资源量,我们正在组织签订供用气合同,我们要求三大供气企业要和地方在4月底之前合同全部签完,实现以气定用,根据合同来保障需求,能够提高天然气供应保障工作的精准性和有效性。及早签订合同,也有利于供气企业统筹规划资源安排,有效降低生产采购成本。同时,以不同形式的合同文本来区分可调节用户、可中断用户和不可中断用户,明确重点保障的需求、可调节的需求和可中断的需求,制定差别化的气量、价格等条款,可以更有针对性地保障供用气企业的合法权益。

在党中央、国务院的坚强领导下,只要我们立足平时,未雨绸缪,把问题和困难估计得更足一些,把解决问题和困难的办法准备得更充分一些,把产供储销体系建设各项工作做得更扎实一些,按照中央的要求,压实责任,一锤接着一锤敲,一环紧着一环拧,就能把握主动,做好天然气供应保障的各项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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