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块链调查取证研究——以比特币为例
2018-08-01庄海燕
中国信息化 2018年7期
庄海燕
一、引言
早在2013年,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曾联合印发《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其中明确了比特币的性质,认为比特币从性质上看,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但是,比特币交易作为一种互联网上的商品买卖行为,普通民众在自担风险的前提下拥有参与的自由。
区块链技术代表了金融科技及其他领域应用的新范式,伴随其在金融、证券等领域的应用,针对这些区块链应用的犯罪与恐怖袭击开始露头。可以说,区块链技术及其应用在悄然改变人们生活的同时,也为社会管理带来了新问题,尤其是在金融、证券安全方面。因此,现阶段政府机关和国际组织也越来越重视区块链技术。
任何技术总是双刃剑,区块链技术亦是如此。不管我们承认与否,加密货币的崛起,除了偷窃加密货币本身之外,对或将对四个方面的犯罪活动起到一定的促进作用:逃税、洗钱、违禁交易和敲诈勒索。可以预见未来这几个领域内,执法部门将长期、大规模与相关方进行着“猫捉老鼠”的游戏。代理机构和犯罪分析会提出新逃避技术、新匿名网络货币,以逃避执法机构打击。
面临这种新形势,执法部门需要考虑的问题是:如何在区块链驱动的世界中追踪犯罪分子?如何利用智能的洞察力打击相关欺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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