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阴阳合同”逃税违法
2018-08-01姜先良
小康 2018年21期
姜先良
实践中有人认为,“阴阳合同”是一种合理避税的手段。这一认识是完全错误的。“阴阳合同”的行为是隐瞒“阴合同”的事实而按照表面的“阳合同”去交税,是典型的逃税手段,非合理的避税措施,应当承担违法乃至犯罪的法律责任。
最近,娱乐圈的“阴阳合同”一时间成为大江南北的关注热点。截至6月底,税务机关对举报事项尚未公布最终调查结果,因此具体案件笔者暂不妄下断言。但从崔永元公布的“阴阳合同”情况以及税务部门在着手调查的情况看,影视从业人员的“阴阳合同”已经不是个案,而可能是行业的一个较为严重的现象,作为一名律师,笔者认为,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需引起重视。
何为“阴阳合同”?
所谓影视从业人员的“阴阳合同”,是指影视从业人员在提供相关劳务过程中,按照劳务合同关系由演艺人员和影视公司之间签订的“真假”合同,其中一份合同反映的是真实劳务交易金额,俗称“阴合同”;另一份反映的是虚假(或部分)劳务交易行为,俗称“阳合同”。签订“阴阳合同”是为了按照虚假合同金额交税,以达到少缴税款之目的,因此影视从业人员的“阴阳合同”属于违反税法的行为。
不过,在进行其中涉及的相关法律责任分析之前,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影视从业人员的“阴阳合同”涉及个人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问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个人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的纳税主体应为个人。崔永元此次举报演艺人员涉税问题,如果是个人从某剧组或影视公司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则该行为人为纳税人,应缴纳个人所得税;……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