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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保护促商业模式生变

2018-07-31姚尧

中国经济信息 2018年14期
关键词:用户

姚尧

数据保护与产业创新看似矛盾,其实可以保持“动态平衡”。

6月28日,中国社科院发布的《中国新媒体发展报告(2018)》新媒体蓝皮书显示,去年我国数字经济规模已达27.2万亿元,占GDP超过三成,规模居世界第二。但喜人数据的背后却是数字经济的根本保障——数据保护与行业创新间的矛盾争议一直都在。

5月25日,由欧盟委员会制定的《通用数据保护条例》(简称GDPR)正式实施。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数据保护法”因其管辖范围之广、惩罚力度之大备受瞩目。深圳市通信学会秘书长李银松告诉《中国经济信息》记者:“该法极有可能面临阻力,甚至迟滞推进,但我国完全可以借鉴欧盟的‘规范和美国的‘平衡,达到相对‘动态平衡状态,才有利于经济长久繁荣和社会长远发展。”

GDPR声震全球

维克托·迈尔·舍恩伯被认为是“大数据时代预言家”。早在2012年,他就表示:“大数据时代可能给人类带来灾害。”此后,欧盟正式起草了GDPR,并通过4年的商讨,于2016年4月14日通过了该法。其生效后,即刻对Google和Facebook提起诉讼,并可能对他们分别开出39亿欧元和37亿欧元巨额罚单,声震全球。

据知识产权方面专家分析,GDPR的影响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GDPR采用了类似于美国长臂管辖的法律模式,不仅仅限于欧盟企业,而是将执法边界延伸到了所有收集欧盟公民信息的企业,对互联网产业相对发达的中美两国企业影响尤甚。二是GDPR对违法者设置重责,即被判违法的公司需要支付罚款,数额相当于其全球营业额4%。

其实,我国法律、科技界人士也早已意识到数据保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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