健全合署办公背景下党内问责救济机制
2018-07-30庞鹏
重庆行政 2018年2期
关键词:机制
庞鹏
随着我国监察体系的建立,监察委员会将与纪委合署办公,实行“一套工作机构、两个机关名称、履行两种职能”的体制。在此背景下,纪委承担党内问责救济的职能并没有改变,正如党章第四十六条规定,党的各级纪律检查委员会除了具有监督、执纪和问责的职责,还要“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保障党员的权利”。2016年7月《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出台后,地方各省市党委等组织也相继出台了问责实施办法,在党内问责救济机制方面也初步形成了“党章为根本、党员权利保障条例为主干、其他规定为分支”的体系。但是,基于救济主体不明确、权利保障机制薄弱、问责不当、防范机制不足等因素,通过梳理学界研究现状、结合国外政党建设经验,来反思党内问责救济机制的完善问题亦具有重要意义。
一、党内问责救济的国内研究现状
目前,学界对于“党内问责”的研究尚十分薄弱。笔者以“党内问责”为主题进行检索,发现研究主要集中于2016年问责条例实施前后以及2009年。例如,有的学者认为:“党内问责的发展应该整合问责主体、完善问责制度、做好党务公开、培育问责文化等,同时完善党内问责制度应该规范职责划分、问责程序和复出机制。”但是,该研究并未提出问责救济制度问题。有的学者认为:“虽然党内问责制已经形成了完整的制度体系,仍需要进一步完善党内问责制的配套措施和辅助制度,同时处理好党内问责与行政问责、纪律处分、党内监督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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