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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伤害案件信访频发的原因及对策

2018-07-30赵勇

魅力中国 2018年5期
关键词:故意伤害对策

赵勇

摘要:随着政治经济的发展和社会利益需求的多元化,我国目前已进入“快速发展期”和“矛盾凸显期”,各种社会矛盾频发,利益冲突加剧。在这样一种社会背景下,作为解决矛盾纠纷最初处理者的公安机关,各类矛盾纠纷受案数量在急剧上升,特别是故意伤害案件因为各种原因造成受害人对处理结果不满而信访不断。

关键词:故意伤害;非法上访;恶意缠访;原因;对策

一、故意伤害案件信访的现状及非法信访的危害

(一)现状

在案例评析教学活动过程中,经常遇到办理故意伤害案件中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信访、上访的情况,仅以某县为例,在2015年一年内对公安工作不满信访的有126起。反映的问题90%以上集中在民警执法质量和服务水平等方面。在执法方面,主要表现为不作为、乱作为、执法不公、违规办案、办案拖拉、推诿扯皮、不依照法定程序办案等问题;在服务群众方面,主要表现为执法不文明、态度粗暴、言语生硬、敷衍塞责等问题。其中,因对故意伤害案件处理不满意而向各级政府和其他相关部门信访的有77起,占2015年信访量的61.1﹪。更有甚者,部分信访人员越级上访、在诸如两会、召开国际性会议等敏感时期去北京上访,造成极坏的社会影响。

(二)非法信访的危害

1.对社会造成的危害

一些信访人员出于某种目的在敏感时期、去一些特殊地点上访。比如:到天安门广场、中南海周边、外国驻华使馆区和中央领导人驻地等非信访接待场所重点地区上访的,到外国使馆区“告洋状”。这样做,严重影响国家的国际形象,容易给别有用心的人员或组织以口实;还有一些人在车站、公园、广场等公共场所张贴、散发材料,呼喊口号,打横幅或在国家机关办公场所周围非法聚集实施静坐,扬言自伤、自残、自杀等行为,或将年老、年幼、体弱、患有严重疾病、肢体残疾等生活不能自理的人弃留在信访接待场所,以及在信访接待场所摆放花圈、骨灰盒、遗像、祭品,焚烧冥币、停放尸体等行为,严重影响社会公共秩序和周边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秩序。

2.对办案民警的危害

根据《公安机关信访工作规定》第九条规定:“各级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工作绩效纳入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考核体系、执法质量考评体系和人民警察考核体系。公安机关应当将信访事项是否解决在本级公安机关、解决在当地,作为绩效考核的重要依据。……”。实践中的一般作法是一旦发生有当事人向有关机关信访、投诉,负责处理信访工作的工作人员往往是去调查核实、让具体办理该案件的民警写情况说明。如果仅仅这样做,也是正常工作的一部分,但是往往存在当事人对调查处理结果不满意又再次信访,甚至多次信访。一旦出现这种情况,相关部门和人员反复要求办案民警说明情况、写书面材料。在目前基层警力严重不足的情况下,这样做将影响正常的工作进度和一线民警的办案积极性。

二、原因

(一)民警在办理伤害案件办理过程中存在问题

1.实体定性错误

这种情况在诸多信访案例中所占比例不大,大约有10%左右。在这10%的信访案例中,有极少一部分是办案民警对相关犯罪的区分界定不准确造成的。主要集中在故意伤害罪与故意伤害行为、故意伤害罪与过失致人重伤罪和故意伤害罪与寻衅滋事罪的区别上。还有一部分是办案民警為了完成工作量或其他目的的需要有意将仅有故意伤害的行为(仅构成轻微伤)定性为寻衅滋事罪。笔者在调研过程中就了解到有这样一个案例:甲因乙辱骂自己一怒之下将乙打伤(轻微伤),乙住院治疗,甲拒绝支付医疗费,乙多次要求办案民警处理此事。本来该案办案民警完全可以告知乙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但乙还是不停找该民警处理此事。为了能促成甲乙双方的调解,办案民警将该案定性为寻衅滋事罪。于是甲因害怕而积极配合,甲乙双方达成协议解决此事。但随后甲认为该案定性错误而信访、投诉。

2.程序违法

超过一半的信访案例属于民警在办案过程中没有按照法定的程序办理,因关键证据没有及时固定、收集和提取而导致案件事实不清,没办法处理该纠纷,造成当事双方都不满而信访、投诉。在一起故意伤害案件中,办案民警及时出警到达现场后只是简单向受害人了解情况,没有对受害人的受伤部位拍照和进一步的检查。办案民警见双方都没有其他严重症状,于是对双方批评教育后了事。可第二天受害人家属报案称受害人因头疼住院(后鉴定为轻伤),办案民警于是传唤嫌疑人,但嫌疑人坚持称自己从来没有打过受害人的头,其伤是为了诬陷自己而故意弄伤的。该案因为当事在现场没有对受害人的伤情作进一步的检查,周围又没有摄像头,又没有证人证言,导致一直到现在也没有办法查清受害人的伤是怎样形成的。于是,受害人一直到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上访至今。

(二)信访者的原因

在认为故意伤害案件办理中执法人员执法不公、自己的合法权益没有被很好的维护或因其他原因而信访的人员中,有一部分人员是为了牟取过多的甚至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利益。这些人信奉“会叫的鸟儿有虫吃”,利用信访成本低廉、方式便捷、处理高效等特点,通过越级上访、进京上访等非法形式来寻求法律之外的利益和目的。对这些信访者的信访,信访部门没有明确的答复,仅要求“人要接回,事要解决”,并交办、转办案件所在单位继续处理。这些做法,使这些信访人原错误地认为自己的要求有道理,无理上访、恶意缠访,最终成为上访“钉子户”。尽管这类人员占信访人员的比例不大,但造成了极坏的、不利的示范效应。

三、对策

1.明代山东巡抚年富书写的《官箴》刻石:“吏不畏吾严而畏吾廉,民不服吾能而服吾公。廉则吏不敢慢,公则民不敢欺。公生明,廉生威”。如果每个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执法人员在办理案件中有一颗公正之心、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之心,则可以极大程度上减少无理、恶意缠访之人。

2.办理故意伤害案件的民警应当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努力提高自己的专业理论功底和业务素质,力争做到对每一起案件的定性都准确无误,让当事人双方信服。特别是在目前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的背景下,每一个办案民警在办案过程中要有证据意识,收集证据时应做到全面、及时和合法,要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去收集、固定证据,避免因程序违法而造成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信访。

3.对于目前信访制度部分功能异化的现象,有关部门应引起足够的重视。信访制度的初衷是依法、及时地解决信访人员的合法、合理诉求,是一种法外的救济程序,但实践中,因上级领导批示交办和督促信访事项超常规高效地解决,使一些信访人员看到可以通过信访给相关部门施压来主张不合理甚至非法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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