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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之演进逻辑及其启示

2018-07-29自正法

江淮论坛 2018年3期

摘要:我国古代未成人刑事诉讼程序蕴含着“和合”与“恤幼”的人文主义理念,到近现代,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不仅继承了古代法治精髓,而且本着“去糟存精”,开始试图借鉴西方未成年人刑事司法理念,注重区分实体与程序,初步形成了一系列未成年人刑事司法制度,比如司法官选任考核制度、社会调查制度、不公开审判等。新中国成立至今,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演进经历了四个时期,即探索期、恢复重建期、快速发展期和稳步前进期,这期间特别程序从“以罚代教”到“福利与保护优先”,注重对未成年人处遇的专业化、社会化、非羁押化与非犯罪化,逐步形成了相对完善的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体系,为互联网时代特别程序之改革奠定了坚实基础。

关键词:未成年人;刑事特别程序;和合与恤幼;未成年人福利;保护主义

中图分类号:D922.7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8)03-0122-006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总书记为核心的党中央高度重视未成年人的权益保障,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依法治国决定》)提出了依法治国,完善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特别是完善未成年人领域的法律法规。习总书记在十九大报告中再次强调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健全未成年人法律体系。新《刑事诉讼法》更是设专章共11条规定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确立了合适成年人参与制度、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分案起诉制度、圆桌审判制度、犯罪记录封存制度等,各地司法机关也开始探索非羁押性与非监禁性措施,比如未成年人社会观护、未成年人社区矫正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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