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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深化改革的基本思路选择

2018-07-29王全兴赵庆功

江淮论坛 2018年3期
关键词:改革

王全兴 赵庆功

摘要:我国全面深化改革时期的社会保险制度改革,应当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由劳动法思路为主转向社会保障法思路为主,由保险当事人责任思路为主转向政府责任思路为主。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的解决,应当以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为主;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缺口问题的预防,更应当重视政府的社会保障责任。

关键词:改革;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制度;基本养老保险基金

中图分类号:D922.55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8)03-0115-007

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一直是我国经济、社会体制改革进程中的关键性组成部分,2010年10月作为我国法律体系中支架性法律的《社会保险法》,就是对其改革成果和改革方向的高度概括和立法总结。当步入全面深化改革时期,按照“紧紧围绕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紧紧围绕更好保障和改善民生、促进社会公平正义深化社会体制改革”,“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深化,需要以《社会保险法》为基础,作出进一步的顶层设计。其中,尤其需要明确下述两种维度的基本思路选择,即劳动法思路与社会保障法思路之间的选择,以及保险当事人思路与政府责任思路之间的选择。

一、劳动法思路与社会保障法思路的选择

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社会保险制度处于劳动法与社会保障法的交叉领域。作为劳动法体系组成部分和作为社会保障法体系组成部分,分别是社会保险制度改革的两种方向或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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