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学“性”、“化”修辞所衍生的研究缺失
2018-07-29陈金钊
江淮论坛 2018年3期
摘要:过去的四十年间,中国法理学界对法律的“性”、“化”研究蔚然成风。然而,由于忽视对法治命题以及法治实现方法的研究,致使没有形成与法治中国建设相适应的社会主义法学理论体系、法治话语体系、法治理论体系等。长期以来借用政治哲学概念、术语所展开的贴标签式“性”、“化”研究,使得法理学所揭示的法律属性远离法律本体与方法,难以满足法治建设的需求。各种“性”、“化”研究试图“跳出法律看法律”,没有突出捍卫法治的“法治之理”,致使法治思维、法治方式、法律价值、法治理念、法治精神等没有占据话语系统的“制高点”。诸多“性”、“化”研究所修饰的思维方式,不仅没有巩固法治的主导地位,反而对法治产生了消解作用,使法治话语处于被抑制的状态。
关键词:法理学;定性研究;定量研究;法治话语;法治命题
中图分类号:D903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1-862X(2018)03-0106-010
尽管大量的法理学论著可以归类为定性研究,但本文所讲的“性”、“化”研究,与实证法学所开展的“定量”、“定性”研究是不一样的。在实证法学中,定性与定量是既有密切联系又有明显区分的两种科学研究方法。本文所批判的定“性”研究,尽管其中也包括法律的科学性,但并不是科学定量与定性研究方法,而主要是指那种用找出论据或例证来说明法律具有某种属性归纳方法,目的是为了全面认识法律而展开的论证。这样的定“性”研究是对中国传统整体性、辩证性、实质性思维方式的不自觉套用。通过对诸如此类“性”、“化”研究的反思,笔者发现很多法理学者的研究,存在着四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很多研究者缺少自觉地运用定性研究的方法,随便添加符号的那种贴标签式的研究方式比较常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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