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履行抗辩权
2018-07-28林沧浪
世界家苑 2018年5期
关键词:发展
摘 要:在我国1999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对合同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赋予了三种抗辩权,分别为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以及不安履行抗辩权,此三种权利的提出,为我国的传统立法做出了重大的突破,通过这三种抗辩权的制度,不仅能够维护合同双方的利益及信用,更能够保证交易的安全,从而促进我国市场经济的稳定发展。在本文中,笔者将对合同履行中的三种抗辩权进行深度的研究与分析,希望能够为我国相关的研究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并为我国立法的完善构思做抛砖引玉之用。
关键词:合同履行;抗辩权;发展;完善
一、抗辩权的概念与性质
(一)概念
近代民法抗辩权的概念来自于罗马法中的抗辩,是指诉讼上的抗辩,也是形式诉讼权的一种方式。但是在罗马时期,诉讼权利与实体权利没有明确的界定,司法上的抗辩权与诉讼法上的抗辩权也没有明确的区分,所以,罗马法中的抗辩是实体法中抗辩的起源,同时也是程序法中抗辩的起源。在经历过罗马法及德国法的发展后,各国先后将抗辩权加入到了实体法中,在此基础上,相关法学者对抗辩权的概念进行了提出:抗辩权是权利人得以拒绝他人请求权给付的权利。与之前的抗辩所不同的是,抗辩权会对请求权形成阻挡,但不会让请求权失去合法性。
相对于抗辩权自生而言,抗辩权在理论上被分为广义定义和狭义定义。在广义定义中,抗辩权是妨碍他人行使权利的对抗权,在抗辩权行使的过程中,与他人所使用的权利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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