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公司关于反向人格否认的适用
2018-07-28杨心远
世界家苑 2018年5期
摘 要:一人公司作为一种新型经营模式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扮演着越来越关键的角色,在经济市场同样受到越来越多的投资者所青睐。其优势在于简单的运营模式和较低的投资预算,为许多中小型经营者所津津乐道。而其合法地位也正式在我国《公司法》中被确立,值得被投资者所推崇。然而任何事情都有其两面性,由于一人公司制的法条内容抽象,容易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法律漏洞敛财;并且公司构架单一,形成了股东和法人重叠的现象,因此,人格滥用的行为屡禁不止。公司法人格否认理论则对一人公司很多弊端及风险规避和权力平衡的约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在此,笔者针对一项我国司法实践中并不常见的一人公司反向人格否认制度给出自己的建议。
關键词:一人公司;反向人格否认;完善建议
随着经济市场的发展,出现了越来越多的公司独立人格滥用情况。一种新的制度也随着发展所出现,即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反向法人人格否认是指股东为规避义务或责任而滥用公司法人资格,故意将自己的财产无偿或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移给公司时,法院也可责令被操纵法人向股东的债权人承担债务清偿责任。
承认反向人格否认制度,即公司的唯一股东可以主动要求否认一人公司的独立人格。笔者认为,反向否认一人公司人格应当分为两方面来考虑,为内部反向否认和外部反向否认,应从两个角度来分别讨论,区别对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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