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相对性的突破
2018-07-28李梦婷
世界家苑 2018年5期
一、合同相对性突破的原因与当下的价值定位
(一)合同相对性遭到挑战的原因:复杂的交易规则+社会本位
合同相对性作为合同法领域的核心原则,其产生于商品经济比较简单、封闭的自由经济时期,与合同相关的事项严格局限于合同当事人之间。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复杂化和个人本位到社会本位的发展,合同相对性遭到了严重的挑战。吉尔莫的著作《契约的死亡》中就认为,侵权法的发展已经大幅度地挤压了契约自由的生存空间,“契约已经死亡”。
一方面,在交易规则日趋多样化和商业环境更加动态复杂的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出现了很多區别于传统合同的新形式。例如作为对合同相对性最早突破的第三人利益合同的出现,合同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当事人向合同关系外的第三人给付,第三人即因此而取得了直接给付请求权。此种合同的出现,极大的方便了新出现的一些商业形式,例如保险合同中的受益人,在保险事故出现时,可以直接请求保险人给付保险金,而不需要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先由投保人向保险人请求保险金,然后再由投保人将保险金转交至受益人手中,极大的促进了交易效率的提升。
另一方面,在注重第三人利益保护的现代化社会,严格的合同相对性已经无法涵盖合同法的全部领域,尤其是在涉及到社会公共利益和实质正义时,严格遵循合同相对性已经显失公平,此时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由就需要让位于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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