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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人侵害债权在我国的法律困境

2018-07-28杨光凯

世界家苑 2018年5期

摘 要:第三人侵害债权问题是近来理论与实务界的关注焦点。第三人侵害债权指合同关系以外的第三人明知债权的存在,却故意实施或与债务人恶意通谋实施旨在侵害债权人债权,致使债权人的债权受到损害的行为。对此我国立法处于空白状态,但实务中已出现相关判例。本文指出裁判者都以维护合法权益、维护诚实信用原则为立足点解释现有法律,客观上承认了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具有现实意义。

关键词:第三人侵害债权;债权;侵权

一、关于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争议的概述

第三人侵害债权制度是民法史上一个长期争论点,主要存在否定说和肯定说。

否定说认为,基于债权的相对性,债权人仅能向债务人请求给付,债务人因可归责之事由致债务不履行时,应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债权相对性,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第三人既不负义务,自无侵害的可能。于此理论,含有一项法律政策上的价值判断,即适当维护第三人的活动自由,不致因故意或者过失侵害债务人的人身或给付标的,须对债权人负损害赔偿责任;否则,第三人的责任范围,将漫无边际,诚非合理。

肯定说认为,债权具有不可侵性。债权虽为相对权,而相对权并非不容有不可侵性。既为权利,则一般人应负有不为侵害之消极义务。王伯琦先生的《民法债篇总论》中认为“任何权利既然受法律之保护,当不容他人侵犯。物权不容任何人侵害,债权亦然,债权可以成为侵权行为的客体,如唆使他人破坏契约,是为侵害债权,应无疑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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