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合同多交付标的物行为性质的认识
2018-07-28狄航
世界家苑 2018年5期
关键词:性质
狄航
摘 要:《合同法》第162条对于多交付标的物的归属,完全交由买方决定是否接受还是拒绝,完全没有考虑卖方意思表示,尤其卖方无意的多交付行为。多交付的行为应不属于违约责任范畴,对于没有意思表示的多交付应属于不当得利,而有意多交付情况,视为一种新的要约,但可以参照之前的合同的合意价格。
关键词:多交付行为;性质;意思表示
一、《合同法》第162条的解读
合同法买卖合同中规定对于买卖之中对交付标的物的处理,《合同法》第162条:“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的,买受人可以接受或拒绝接受多交付的部分。买受人接受多交部分的,按照合同的价格支付价款;买受人拒绝接受多交付部分的,应当及时通知出卖人”。本条是对于在买卖合同中,出卖人多交付标的物时,买受人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在现实买卖之中,出卖人有人会向买受人多交付标的物,以达到多卖货物的目的。而法条对于出卖人多交付的货物,赋予买受人选择权,即买受人既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若买受人对于多接受了的货物,应当按照之前双方合同订立时约定的标的物价款,而不是按照交付时的现价来计算。若买受人决绝接受多交付的标的物,应当履行相应的通知义务,及时的通知出卖人以免造成出卖人的损失。若买受人没有履行通知以而造成出卖人的损失时,买受人则要承当相应的责任。
二、多交付行为的性质定位
标的物的多交付既可能是出卖方有意为之,以期能够多买获利,也有可能无意为之多发货,并不是为了获利而多发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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