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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析我国《合伙企业法》中的有限合伙制度

2018-07-28谢相辉花卉

商情 2018年30期

谢相辉 花卉

【摘要】有限合伙制度,至今已有许多经验逐渐在实践中被总结,相关法律也逐步得到完善,然而,由于立法时间较短,有限合伙制度我国运行中仍存在较多缺陷,对有限合伙制度的健康、稳定、有序的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本文写作目的在于从有限合伙法律制度的角度论述分析制度所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完善建议。

【关键词】有限合伙 合伙企业法 有限合伙制度完善

随着我国有限合伙制度出现以来,合伙企业日益增多,随之发生的与合伙企业有关的法律关系也日益增多。由于制度的不成熟,造成许多情况下法律规定不明确,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以及企业有利害关系的债权人利益得不到保障,就针对有限合伙人仅对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竞业禁止以及利润分配等问题,展开讨论与分析。

一、我国有限合伙制度的特征

有限合伙的出现,代表了合伙企业制度发展到了蓬勃生机的阶段,这种制度距今出现,己有五六百年,作为一种古者的制度,一直到今天仍然焕发着勃勃生机,其原因就在于其独特的制度构造,使有限合伙呈现独特的理特征一“两种不同性质出资,两种不同性质责任,两种不同性质合伙人并存”。

二、有限合伙制度所存在的问题

(一)竞业禁止

法律中对普通合伙规定了竞业禁止的义务,而除合伙协议中另行约定外,并未在法律上直接对有限合伙人做出限制。有限合伙人作为合伙企业的一部分,虽然并不能直接参与合伙企业经营管理,但是无可厚非的会接触到企业中较为敏感的部分,比如商业机密,如果不对合伙企业中的有限合伙人加以限制,还是会对合伙企业造成一定的负面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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