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拾得遗失物,酬谢费到底该怎么给

2018-07-25高歌

方圆 2018年13期
关键词:遗失物数额较大小徐

高歌

6月下旬,在浙江宁波,小徐丢了一部苹果7手机,联系上捡到手机的某中年妇女后,对方开口索要2000元酬谢费。双方见面后,为表达谢意,小徐送上了一筐杨梅,但说最多给500元酬谢费,对方一口回绝,无奈之下小徐报警。见小徐报警,中年妇女气愤之下,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手机屏幕被摔碎。这一事件引发了网友热议,中年妇女备受舆论道德谴责。

无独有偶。今年1月,一个“丢狗半月找回爱犬尸体,捡狗人索酬不成摔死小狗”的事件,也引发了网友关注。类似的事件时有发生,关于拾金不昧及拾物索酬的道德、法律问题,讨论不断深入。拾得遗失物该不该还?拾得人是否能够索取酬金?故意毁坏所拾物品法律该怎样评价?

索取酬金合法吗

“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物权法第109条明确作出这样的规定,也就是说失主要求归还时,拾得人有归还义务。

在小徐要求归还手机时,中年妇女首先要做的是归还手机,而不是索要酬谢费。失主要求归还,拾得者却拒不归还的,就属于不当得利,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要求返还。在归还过程中,如果小徐愿意的话,可以给中年妇女一定的酬谢费;如果小徐不愿意,中年妇女不可强行索要。物权法也并未规定拾得人有获得酬谢金的权利。但是,如果失主悬赏寻找遗失物的,拿回遗失物时应按承诺支付报酬给拾得人。

不可否认,拾得人在保管、送还遗失物的过程中也可能会产生一定的费用。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现行制度并未对“保管遗失物支出的必要费用”作出进一步的制度设计,这里的“费用”更多是停留在现金层面。如果支出了可见的200元,失主应当支付。但如果只是付出了等待失主的2个小时,又怎么算?进一步来说,本案中的大妈有没有权利要求回报呢?

不少国家认为,拾金不昧是美德,但要求一定的回报也是可以的。譬如,德国规定,拾得人可以向受领人请求赏钱,具体比例为5%或3%;俄罗斯规定,拾得人可索取20%以下的报酬;日本更严格,受领人须向拾得人支付该物件价值5%以上、20%以下数额的报酬。

然而,在国内,许多人对给拾得人奖励的做法不认同,认为“拾金不昧”会堕落为“抽成”。

这一点忧虑,其实大可不必。与其在道德要求上高谈“拾金不昧”的缥缈,不如建立道德要求实现的公平机制。

2001年,辽宁的一个小朋友拾得近20万元现金,将失物送到派出所后,其母希望失主领取失物后能送给小朋友一面锦旗。然而,失主却表现冷淡,“我不会送锦旗,而且一分钱也不会花。她拾到钱,就应该还给我,如果她不还就是违法。”的确,她不给你是违法的,但失主这样的行为公平吗?显然此事争议很大。

回到本案,如果为了归还手机耽误了中年妇女的工作或者支付了乘车费用等,中年妇女有权向小徐索要这一部分费用。但从目前公开的视频和媒体报道的信息来看,在小徐提出给500元的情况下,中年妇女仍索要2000元酬谢费,明显超出了“必要”的范畴。

拒不归还遗失物涉嫌犯罪吗

不少人认为,中年妇女的行为可能涉嫌侵占罪、敲诈勒索罪和故意毁坏财物罪。那么,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索要酬金未果而毁坏遗失物,会有怎样的法律后果呢?

拾得遗失物拒不归还涉嫌侵占,是否构成犯罪要看数额。刑法第270条规定,将代为保管的他人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拒不退还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二年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根据浙江省办理侵占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侵占数额2万元以上不满10万元,属于侵占罪“数额较大”的构罪标准。小徐的手机是一部苹果7,价值应该低于2万元,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的行为还不构成侵占罪。另外,侵占罪的成立以行为人非法占有为前提,从中年妇女接小徐的电话、索要酬金等一系列行为来看,其主观上并无非法占有手机的目的,只是想索要不合理的酬谢费。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第274条对敲诈勒索罪进行了规定。对于该罪,除了国家统一标准,各地还可以根据经济发展情况确定数额标准。

从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酬谢费到说“我宁可摔坏了,也不会给你的”,再到用力将手机摔在地上,不难看出其主观上有敲诈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存在勒索的行为,但根据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4000元以上不满8万元的属于数额较大,也就是说中年妇女索要2000元的行为还达不到立案标准,不构成敲诈勒索罪。但依据“两高”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就应当被认定为刑法第274条规定的“数额较大”。亦即,如果此事发生在经济欠发达地区,行为人的行为就可能涉嫌敲诈勒索罪。

此外,索要酬金未果而故意毁坏遗失物这一行为,可能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刑法第275条对于故意毁坏财物罪同样有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的情节的规定,除了国家统一标准,浙江省办理敲诈勒索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规定,5000元以上不满5万元属于数额较大。

小徐的这部苹果7手机究竟价值几何,还需专业部门就手机现有实际价值、损坏程度进行鉴定,如果实际损失超过5000元,中年妇女涉嫌故意毁坏财物罪,等待她的可能是刑事处罚。即便小徐的实际损失没有达到5000元,数额较小,中年妇女也可能面临治安处罚。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26条规定,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

归还遗失物是法律和道德双重问题

或许在有些人看來,路上捡到的东西即“无主”物,谁捡到就归谁。“摔坏也不给”的做法中就带有“我捡的归我,想咋样咋样”的任性。但是,一条法律和道德上的底线仍然是清晰而不容跨越的。那就是捡到失物者有义务归还失物。如果失主不愿意补偿,捡到者不可以强行索要。

现行《物权法》更强调失主的合法权益,肯定了拾得人的道德义务,却忽视了拾得人的道德权利,因此,要在现有的道德框架下约束大妈的行为,无异于牛栏关猫。当然,拾金索酬并不等于漫天要价。

在伦理学的视野里,公平体现了道德权利与道德义务的均衡,也是道德义务主体对其应有的道德权利的对等要求。在拾金不昧的主题中,在拾得人那里它是道德义务,在失主这里它是道德权利;拾得人在履行了道德义务之后,应有权利得到失主的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而失主应有义务给予拾主以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这种互动都是道德层面上的。如果失主不给予赞誉、表彰甚至于回赠,很可能妨碍拾金不昧社会风气的养成。

道德要求的实现离不开主体的自觉,但不应将其单纯地归结为自觉。进一步来说,在法律设计上给予明确比例的奖励,既符合理性经济人的时代规律,也能推进现行法律的公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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