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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

2018-07-21王再进

青年时代 2018年11期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发展对策

王再进

摘 要:非物质文化遗产体现和蕴涵着一个国家和民族所特有的精神品格、群体思维和文化意识,因此“非遗”是活态文化,更多地要依靠社会中人有意识的保护与传承。近几年,随着国家的高度重视,“非遗”代表性传承人认定与保护工作陆续开展,有效地挽救和传承了一批濒临灭绝的“非遗”,但与此同时, “非遗”却呈现出消亡速度越来越快,消亡数量越来越多的趋势。这其中固然有“非遗”生存环境发生剧烈变化等原因,但“非遗”传承模式与当今社会的日益脱节也成为一个重要因素,如何重建适应当今社会现实情况的传承模式,已经成为关乎“非遗”发展和国家文化繁荣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发展对策

一、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的作用

1.自然传承模式是“非遗”传承最主要同时也是最有效的途径和渠道。不同于物质文化遗产传承的实体依附性,“非遗”的传承更多地依靠人的有意识的文化选择与保存,它依托于人的自身而存在,以形象、声音和技艺为表现手段,是传统文化中最脆弱的部分。民间自发产生的教习和传承活动无疑成为农耕文明背景下“非遗”传承最主要的渠道。这种传承活动看似初级或原始,却无疑是最符合当时社会背景的主要传承途径。我国丰富的“非遗”能延续和传承至今,在很大程度上都得益于自然传承模式。

2.自然传承模式促进了传统文化的多样性和多元化。自然传承模式不仅仅是手工技能的传授,更是一种民间智慧的薪火相传。这种传承模式由于没有标准化的传授技巧和模式化的教授规则,对传承双方的配合、悟性、资质、才能都有极高的要求,因此在某种意义上,自然传承制度就形成了多种流派、多样风格和个性化“绝技”的传承特点,“非遗”中许多“绝技”、“绝活”和独创性工艺秘技都得益于此。

二、非物质文化遗产自然传承模式的局限性

虽然自然传承模式在传承“非遗”方面起了很大作用,但随着市场进击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也暴露出了如下问题:

1.传承内在动力不足。“非遗”自然传承一般以自然人作为传承主体,农耕社会下的“非遗”传承活动能够延续,固然有传承人兴趣的原因,但更多的是传承者所掌握的技艺和绝活能够成为安身立命的谋生手段。面对市场经济大潮的冲击,一些“非遗”传承人所掌握的相关技艺、绝活,不仅不能为他们带来相应的回报,反倒要耗费他们大量的精力和财力来维系传承活动,单纯从道德角度要求他们降低生活水平维系活动,不现实也不公平。面对这样的困境,相当一部分传承人为生活所迫不得以改行或者放弃了“非遗”的传承。

2.传承范围和影响力过于狭窄。我国的“非遗”有相当一部分属于独创性的绝活和技艺,一方面囿于传统封建思想和习俗观念的束缚,传承人对传承的技艺严格保密;另一方面,相當一部分“非遗”属于谋生技艺的性质,传承人出于自己利益的原因,自然会坚持艺不外传的传统,自然传承模式过窄的影响范围无疑会限制人们对“非遗”的认知,“非遗”服务全体人民的功能也就无从发挥。

3.传承活动过于依赖政府扶持干预。现代社会中,“非遗”自然传承模式所遇到的种种挑战使其难以承受,不得已需要转向政府寻求政策和资金支持,这就陷入了另一个误区,即“非遗”传承比以往任何时候都依赖政府,逐步丧失了“自我造血”能力,而政府的支持本质上属于外来干预力量,一旦出现干预力度不够或者过度干预的情况,“非遗”传承就会陷入困境。

三、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模式发展的对策与建议

笔者认为,社会化传承模式应该包含以下内容:

(一)产业传承机制的建立

区别于自然传承制度以自然人为传承主体,产业化传承机制强调在政府的指导和帮助下,由企业作为开发主体和传承主体,将“非遗”作为基础资源并对其进行产业化开发和传承。我国“非遗”门类众多,不是所有的“非遗”都适合产业化,因此我们有必要将其进行分类整理,区分出适合产业化、部分适合产业化、不适合产业化等不同类别,对于适合产业化与部分适合产业化的“非遗”,应适时建立产业化传承机制,将传统手工技艺传承和用现代科技的创新生产虽然分别实施但却有机结合起来,实现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互动,实现“非遗”保护工作与产业化工作的相互促进。与自然传承模式相比,产业化传承机制有以下特点:1、产业化传承模式将“非遗”视为重要的经济资源。2、产业化传承以企业作为传承主体。3、产业化传承能够有效地扩大“非遗”的影响力和影响范围。

(二)传承资金来源多元化制度和反哺机制的建立

资金制度化、规范化的投入是“非遗”传承活动无法回避的关键问题。“实践已经证明,把文化投资看作一种完全由行政垄断和政府投资来承担的行为,不但效率低,而且事实上政府也无法承担巨额费用,其要害是投资主体完全背离市场的定位,无法达到投资回报的基本要求”。因此,国家应该实行传承资金来源多元化制度。在财政支持以外,国家应通过政策示范和引导,使社会资金进入“非遗”产业化领域,为“非遗”开发和传承提供资金。同时,国家也应该尽快确立“非遗”的反哺机制,对相关企业在创业初期进行一定的政策倾斜和优惠同时,对已经获得产业化效益的企业,收取合理的收益税,用这部分税收支持社会“非遗”的传承活动。

(三)政府扶持机制的改革

如前文所述,政府的引导和管理对于“非遗”有着重要意义,就目前来看,政府应着重于为“非遗”传承营造良好的宏观政策氛围,主要应从下几方面入手:

1.宏观法律政策的指导。在新形势下,要保障“非遗”的传承顺利进行,就需要国家首先应建立健全相应的法律保护体系,形成自上而下、统一配套的法律保障体系支持“非遗”传承,规范化、制度化确定传承人的权力、义务和责任,切实确保传承活动的规范、顺利进行。其次,对“非遗”的立法保护模式上,也应该构建公法与私法相结合、行政保护与民事保护并重的法律保护体系,切实重视“非遗”传承人的相关权力,保护其传承积极性。

2.政策兜底原则的完善。国家应该鼓励“非遗”传承人进行产业化开发和产业化传承,采用“政府兜底,参与方回报”的模式。而对于那些不适合开发的、濒临灭绝的“非遗”,国家相关部门应切实履行政府职责,应该借鉴国内外成熟经验,为“非遗”传承人提供较为全方位的经济生活保障机制和激励机制。同时,也要对其传承活动提出与之相适应的传承要求和传承规范,确保传承活动顺利进行。

3.传承人培养制度的健全。有关部门有必要积极实施人才培养和人才储备制度。政府相关部门应该加强对“非遗”传承的宣传和引导力度。不断提高群众的保护自觉性与主动性,吸引更多的人才投入到“非遗”传承活动。“非遗”的传承也依赖于政府相关部门管理人员的重视和引导,应加快建立“非遗”人才市场等基础性设施建设,为人才和企业搭建交流平台,使相关人才能够合理、顺畅、有序的流动,也有利于“非遗”传承的顺利进行。

(四)社会参与机制的完善

我国“非遗”起源和繁荣于民间,社会组织和社会团体更贴近民间和群众,因此理应成为承担“非遗”保护和产业化重任的生力军。正式基于上述认知,我国“非遗”保护原则就有关于“社会参与”的重要论述。目前,我国各社会团体参与“非遗”保护与传承已经初见成效。在此基础上,我国应该健全社会参与体制,动员包括大专院校、科研院所、民间协会、社会大众等社会团体、社会组织参与到传承活动中,并使之制度化、规范化、长期化。真正做到社会公众依法、主动、自愿参与“非遗”传承,在“非遗”传承活动中,应该广泛吸纳全社会意见,做到集思广益,各施所长,鼓励社会团体通过可以、宣讲、科普等方式向社会和群众提供公共服务,以更好地实现“非遗”传承和弘扬的重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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