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方侵权公共场所经营者责任界定
2018-07-21郭敏娜
法庭内外 2018年6期
郭敏娜
节假日外出娱乐,本是件开心且放松的趣事。然而,由于节假日外出游玩人员较多,在游乐场、景区、动物园等公共场所,难免出现因为第三人使自身遭受经济损失或者人身伤害的事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游客自身的责任承担比例是多少?此时,游乐场、动物园等公共场所的经营者或者管理人是否在合理限度内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是否要承担赔偿责任?
外出游玩称被第三人打伤
2016年五一期间,张楠到当地动物园游玩。当日下午3点左右,张楠到动物园游客管理中心报案,称因为走得慢被其他游客推搡并被其打伤。接到报案后,动物园安保人员协助张楠找到其所称的加害人郑正,但郑正否认打了张楠。随后,安保人员向当地派出所报警。民警到达后,安保人员协助将张楠送到了医院接受治疗,经鉴定,张楠构成轻微伤。
各执一词要求动物园赔偿
经民警询问,郑正称其并未与张楠发生身体接触,更没有推搡殴打张楠。其后,张楠将动物园告上法庭,主张动物园违反对游客的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以下过错:一是未对游客进行合理限流,导致游客人数过多,最终发生推搡事件导致其受伤;二是在冲突发生后,安保人员未及时制止,且事发地点没有安装监控设备,导致其无法向加害人郑正主张赔偿。
动物园则认为,即使张楠在园内受伤,因其是被案外人郑正殴打致伤,所以与动物园当日游客人流量没有直接关系。事件发生后,张楠到游客管理中心报案,安保人员协助其找到所称的加害人,并报案、协助其到医院接受鉴定与治疗,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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