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的文化意识分析
2018-07-19董向芸张劲柏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3期
董向芸 张劲柏
制度的文化意识是在一定社会结构基础上形成的思想观念,能够反映制度运行的客观环境中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制度通过主流的意识来表达其目标,通过达成一致来行动,从而在本质上体现为一种文化,并将文化形成秩序规范,以说明和阐释文化。
文化与制度的关联十分紧密,有的时候可以形容为相互之间的代替表达。可以这样来描述,文化的流传体现了现在的制度规则,而被现实执行的制度又恰恰加固了某一种文化理念或者改变了某种文化理念,但它最终的顺利运行或者传承都体现为其所引导的文化理性和价值选择。
一、制度意识的界定与要素
美国新制度学派学者诺斯对于制度的阐释中,将文化意识作为制度形态的一部分,认为这种“对成本与收益的个人主义计较肯定将使欺诈、逃避义务、偷窃、袭击和暗杀到处泛滥”,并由此造成“无效率产权”。此后许多学者在研究制度的时候也提出,就如行为实体那样,制度意识指的是制度践行过程中的一种主观意志性,表现为制度在客观规范系统之上的偏好选择,且在制度实施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新制度学派的意识形态理论认为在制度产生和变迁的过程当中,意识形态能给予制度非常强有力的支持。在成本和收益的评测方面,“意识形态是减少提供其他制度安排的服务费用的最重要的制度安排。”马克思则早就将意识形态的社会影响,以阶级为基础进行了宏观描述,他在德意志意识形态分析中是这样界定意识形态的,“统治阶级的思想在每一时代都是占统治地位的思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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