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制度的主动设计构建
2018-07-19董向芸张劲柏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8年13期
董向芸 张劲柏
制度是主体对客体本质和规律有目的地进行思维创造的产物,其构建依赖于对象本身的发展状态和被认知程度,也依赖于主体的认知能力和主体的行为能力。
制度的设计的过程应该是一个主观能动的行为,因为任何现实制度存在的本身,都是主体能动创造和建构的结果,同时,建构制度的主体又根据自己的价值尺度和判断目标,来不断变更、调整和重构制度,“不仅制度的结构包含有重要的人格决定,而且即使是最好的制度,也常常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相关的人,制度好似堡垒,它们得由人来精心设计并操纵。”
一、制度的主动设计
制度可以被建构和设计的特质,是由制度主体,广泛意义上的社会群体,根据资源获取和社会发展等不同的需求,对制度进行主观意愿认识的合理设计和规范要求。诺斯这样形容,“制度是为人类设计的构造着政治、经济和社会相互关系的一系列约束。是人类设计出来的形塑人们互动行为的一系列约束。”。
制度被建构和设计的最核心基础,是基于人类的理性可以主动认识制度的运行规律,并且据规律设计出相对理想的制度模型,以及按照制度模型的程序安排实现发展的全部过程。政策制度被设计出来之后,可以运用相应的政府或者是管理手段进行自上而下的推行。从这个逻辑可以看出,对于制度设计主体性的强烈支持,来源于群体信息有限理性的可比较与选择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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