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情境下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两标并一标的激励研究
2018-07-16张倩尹贻林王翔孙毅
项目管理技术 2018年7期
张倩 尹贻林, 王翔 孙毅
(1.天津理工大学,天津 300384;2.天津大学管理与经济学部,天津 300072)
0 引言
在《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深入推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工作的通知》(财金〔2016〕90号文)的政策文件中明确规定:“对于涉及工程建设、设备采购或服务外包的PPP项目,已经依据政府采购法选定社会资本合作方的,合作方依法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九条规定,合作方可以不再进行招标。”以上文件规定的这种合并招标的行为,业界简称“两标并一标”。相关文献[1-2]也采用了“两标并一标”术语及上述含义。
参考目前政策文件,本文将“两标并一标”定义为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过政府采购招标方式选定的社会资本方能够“自行建设、生产或者提供服务的”,可不再进行二次施工招标。本文研究对象是施工企业,因此仅指不再进行施工二次招标的行为。
随着我国积极推动PPP改革,PPP市场迅速扩大,施工企业成为PPP项目的社会资本后,普遍采用“两标并一标”,这对施工企业参与项目具有积极作用。但通过中国知网(CNKI)搜索,目前鲜有学者关注 “两标并一标”这个普遍行为对施工企业参与项目的激励作用,因此本文主要发现“两标并一标”对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内在激励机理,肯定其积极作用。
1 PPP项目研究现状
1.1 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研究现状
通过CNKI对“PPP施工企业”关键词的搜索发现,相关文献并不多,研究也较浅显,具体分析见表1。

表1 关于施工企业参与PPP项目的研究角度和内容……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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