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具体制度设计初探
2018-07-12吴亦九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
世界环境 2018年3期
■吴亦九 北京大学法学院2017级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专业硕士
2017年,全国人大代表在《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常委会一审会议中指出“土壤污染要治更要防”,要坚持以预防原则指导土壤污染防治法的立法工作。
土壤污染具有隐蔽性、滞后性、累积性和地域性,以及治理难、周期长等特点,这给土壤污染治理工作的顺利进行造成了不小困难。为了更好治理土壤污染,《土壤污染防治法(草案)》(简称《草案》)一审和二审稿均对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做出了规定,并创新性地提出建立土壤污染防治基金制度,设立中央和省级土壤污染防治基金,要求各级人民政府安排必要的资金用于土壤污染防治工作,加强绩效管理,确保资金使用效益。就《草案》条文而言,目前对于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资金来源、用途、主要负责单位等内容进行了较为原则的规定。
(一)做好与环境公益诉讼、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的衔接

中国的环境公益诉讼自2012年正式落地以来,已走到了第6个年头,成为中国生态环境保护和公民环境公共利益保护的重要制度设计。通过环境公益诉讼产生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与土壤污染防治基金中的资金具有一定程度的同质性,均以修复特定环境要素的损害为目标。此外,自2018年正式开始实施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中通过磋商程序或诉讼程序产生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同样如此。因此,经过公益诉讼程序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程序所产生的以土壤污染治理为目标的生态环境恢复费用或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也应当是土壤污染防治基金的资金来源之一。……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