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国污染场地修复目标值制定对中国的启示
2018-07-12王斌李晓东王积才谷庆宝伍斌
世界环境 2018年3期
■文/ 王斌 李晓东 王积才 谷庆宝 伍斌
作者单位: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
一、美国污染场地修复目标值的制定
(一)污染场地管理标准体系
美国的污染场地管理体系主要由1980年颁布的《综合环境反应、赔偿与责任法案》(CERCLA,通常被称为《超级基金法》)及其修正案组成,该法案从场地环境监测、风险评估到修复都制定了规范的管理体系,为美国污染场地的管理和土地再利用提供了有力支撑。
美国在早期超级基金场地修复中,采用了最严格的环境治理标准,确保了基本移除有害物质或设法将有害物质浓度降至对人体健康无害的程度,被视为“永久性治理”,也被称为“一刀切措施”。但这样严格的治理标准不仅修复成本过高、耗时很长,还常常因为“技术上不可行”导致修复工作停滞不前。因此,美国环境保护局引入风险管理的思路,建立了基于土地用途和人类健康风险的修复目标,并将风险理念贯穿于污染场地管理的全过程。如基于人体健康风险计算获得筛选值,并根据场地条件和风险程度来选择合适的修复技术;在污染场地修复完成后对修复效果进行验证,并进行长期监测。
美国污染场地管理中土壤环境现有的标准有筛选值(RSLs)和清理值(RMLs)2套,不同标准所对应的污染物浓度水平及要采取的措施如图1所示。美国污染场地管理同时需要满足相关法规标准(ARARs)。

图1 不同浓度水平下的标准限值

图2 风险调查及可行性研究流程图
1、相关法规标准(ARAR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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