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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于ANT下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动力机制的分析

2018-07-12晁鑫罗盼

消费导刊 2018年9期
关键词:行动者军民利益

晁鑫 罗盼

空军工程大学

前言

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是以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科技工业为基础,对物力资源、技术资源、财力资源以及人力资源进行共享,从而满足国家发挥需求的机制。在我国,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经历了长时间的发展,主要包括军民分离阶段、军转民阶段、军民融合阶段。由此能够发现,军民融合技术创新在根本上突破了传统的技术创新模式,在实现资源共享的基础上,构建了全新的技术创新机制,对于增强国防力量具有重要意义。

一、基于ANT下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问题呈现

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中,问题呈现是其第一个阶段,即由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行动者,确定其他行动者利益、地位与角色,同时设置具强制性质的通行点,从而保证自身的重要性。在这一环节中,以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基本理念、基本政策为基础,行动者需要设计与自身利益相符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目标,同时解决其中所存在的关键问题。

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全过程中,虽然其经历了多个阶段的发展、演进,但是核心行动者这一角色一直由政府部门担任。就军民融合的阶段而言,政府作为核心行动者,其主要目标就是保证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协调发展,提高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实际上,为了能够实现各方面协调发展的目标,不仅需要进行技术转移,更应该重视军民融合技术的开发、应用。总体而言,在“问题呈现”中,政府作为核心行动者,必须将军民融合技术的开发、应用双方实现自身利益的关键点[1]。

二、基于ANT下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利益赋予

对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而言,利益赋予是其第二个阶段,是其核心行动者用于稳定、吸引更多行动者的主要方式。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之中,其利益赋予就是政府部门通过政策制定、发展责任、资源下放、决策权力等不同的手段,对参与其中的所有当事人赋予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体制与战略的权利,尤其是民用高新技术企业、军工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等,鼓励其能够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方面发挥自身的价值。

基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理念,政府的目标就是提高民用技术、资源的利用率,从而实现整合国民经济、国防建设的目标,增强国家的综合实力。由于政府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核心行动者,其所依据的法律政策并不能有效解决各个主体之间的关系,使得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缺乏动力,甚至加剧了各方面的竞争。对此,政府应该不断进行优化,解决各个方之间的利益冲突。

三、基于ANT下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征召动员

征稿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第三个阶段,即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之中,龙头军工企业、政府对参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行动者赋予角色、给予利益。以征召为基础,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中的每一位行动者,都很可能联盟之中的成员,所以以市场调节的方式,对所有参与者的利益进行调整,从而进入到创新、决策的过程中之中,便于吸引更多的参与者[2]。

动员是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第四个阶段,影响着网络联盟的形成。相关学者认为,只有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进入这一阶段时,其中的网络联盟才算真正的形成,足以见得这一环节的重要性。就动员的核心而言,行动者能够上升成为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中的代言人,同时享有维护网络联盟的基本权利,能够保证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稳定进行,实现技术创新的目的。

四、基于ANT下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异议呈现

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之中,异议实际就是其中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联盟的过程中形成的。具体而言,就是参与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各个行动者,这对技术创新而产生的争执,也就说这一环节限制了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网络联盟的形成、稳定以及发展,是整个发展中的最大障碍。对此,为了将动力机制应用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之中,就需要通过整合网络利益联盟,对军民融合技术创新中的异议进行消除,避免各个参与者之间产生冲突,规避相互之间意见的差异性。基于这样的方式,能够充分发挥动力机制的关键作用,在实现各方合作的同时,推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发展,最终达成合作。

五、结语

综上所述,基于ANT下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机制,符合社会发展的趋势,需要充分发挥动力机制的作用。以此为基础,在应用军民融合技术创新机制的过程中,在很多资源方面都在国防科技工业、民用科技工业之间实现了共享,对于提高科技的创新水平、增强国防的综合能力,均具有不可忽视的作用。所以,为了推动的军民融合技术创新的发展,可以将文中的都动力机制方式应在实际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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