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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代和离制度概述

2018-07-10李雪颖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关键词:婚书唐律疏朱买臣

李雪颖

唐代的婚姻解除形式分為“违律为婚”、“义绝”、“七出”和首创的“和离”,虽然在唐代之前和离这种按照夫妻双方意思表示而协议离婚的温和的离婚方式早已存在,但是唐代和离制度的确立却是中国古代婚姻法中婚姻终止形式的创举。

一、和离制度渊源

和离制度虽然在唐朝才正式出现在律典之中,但是在唐之前,这种婚姻解除形式其实就存在。例如《汉书》记载的汉时朱买臣与妻子和离“朱买臣,字翁子,吴人也。家贫,好读书,不治产业,常艾薪樵,卖以给食,担束薪,行且诵书。其妻亦负戴相随,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妻羞之,求去。······买臣不能留,即听去。” i朱买臣因为和妻子性格不合,价值观不同——“数止买臣毋歌呕道中。买臣愈益疾歌”,而其妻子要求离异,朱买臣不能留,然后他的妻子离开,他们的婚姻解除。由此可见,当时夫妻性格不合而自愿离婚的,并不违反当时的规定,因此是合理存在的。

和离制度也是被儒家思想所认可的,例如西汉刘向著《烈女传》卷1《母仪传》就记载了孟子与妻子和离“孟子既娶,将入私室,其妇袒而在内,孟子不悦,遂去不入。妇辞孟母而求去,曰:妾闻夫妇之道,私室不与焉。今者妾窃堕在室,而夫子见妾,勃然不悦,是客妾也。妇人之义,盖不客宿。请归父母。” ii这里的“请归父母”实然就是妻子请求离异。通过孟子和离的典故,显示出早期儒家对于男女婚姻持有宽容的态度,这也符合早期儒家对人性的认识和宽容,正是其人性化的体现。

其次,古代的婚姻制度更加趋向于契约婚,“婚书”在婚姻缔结中起着重要的分界作用,常常被视为婚姻成立或者婚约成立的标准,例如《唐律疏议》第一百七十五条“许嫁女辄悔”中规定“诸许嫁女,已报婚书及有私约,而辄悔者,杖六十。”《疏》议曰“许嫁女已报婚书者,谓男家致书礼请,女氏答书许讫······皆谓宿相谙委,两情具惬,私有契约,或报婚书,如此之流,不得辄悔,悔者杖六十,混仍如约······”“若更许他人者,杖一百······女追归前夫····”《疏》议曰:“若更许他人者,谓依私约报书,或受聘财,而更许他人者······”。“婚书”的作用不仅仅是一个分界点,而且还是一个标准,对于婚书的内容,法律也做了明确的规定,《唐律疏议》第一百七十六条“为婚妄冒”的《疏》议曰“为婚之法,必有行媒,男女、嫡庶、长幼,当时理有契约······”既然是契约婚,那么在平等的关系下,契约有缔结就应当存在解除的情形,而古代的夫妻关系在《唐律疏议》第一百八十九条“妻无七出而出之”的《疏》议中被定于为:“伉俪之道,义期同穴,一与之齐,终身不改。”既然夫妻关系中夫与妻是“一与之齐”,那么就应当同时具备契约缔结和解除的权利,即便古代婚姻是“合两姓之好”,那么两家的地位也应当与夫妻地位一样是平等的,这才能真正的体现“一与之齐”。iii

二、和离制度形成原因

(一)立法思想的儒家化

自汉朝开始的法律儒家化至唐朝到达了鼎盛,因此唐律中处处体现了儒家化的特色,立法中亦如此。

第一,唐代儒法合一之后的立法宽缓。“刑罚不可驰于国。”《唐律疏义·名例律》 iv说明,唐初统治者的治国方针不仅仅是刑罚,还有礼,“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礼不仅凌驾于刑罚之上,更是融入了法的本体中。前文提及,儒家对和离是持支持态度的,因此为和离制度立法提供了理论支持。

第二,唐初统治者吸收隋亡的教训,要求立法宽简,以缓和激化的社会矛盾。唐太宗:“天子者,有道则人推而为主,无道则人弃而不用。”在传统的家国一体的观念中,家庭的矛盾是社会矛盾的根源,而家庭矛盾的核心就是夫妻不和,因此维护夫妻关系的稳定性对于维护社会的稳定性有着重要的意义。

第三,贞观时期确立的法不避贵的“平等”法制观,《贞观政要·择官》v曰:“罚不阿亲贵,以公平为规矩”。而自古的婚姻解除制度处处体现的都是不平等,和离制度的出现正是对不平等的婚姻解除制度以贯彻“法不阿贵”的立法理念。

(二)唐代妇女地位

在封建社会,儒家礼教所推崇的“三从四德”“内外有别”等思想使得男女地位上长期呈现一种“男尊女卑”的现象,而唐朝有着强盛的国力、开放的政策、繁荣的文化,更有一代女皇武则天,将妇女地位达到了封建社会的顶峰。随着社会地位的提高,妇女就要求得到更公平的家庭地位,因此和离制度的出现符合这一社会发展的趋势。

(三)重视夫妻个人感情的婚家观念

西周时期确定的婚姻是“合两姓之好”之后,婚姻最大的功能就是维系两个家族的和谐同盟关系,个人的情感似乎并不看重,特别是在儒家的伦理家族观念下,个体的存在是为了家族的发展和维系,一切应当以家族利益为重。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文化的相互交融,人们开始意识到个人情感在社会中的重要性,一边提倡“克己复礼”的传统儒学思想,一边和离这种更加人性化的制度。

在这12件敦煌放妻书中,都有对夫妻情感的描述,“鸳鸯双飞,并膝花颜”、“生同床枕于(寝)间,死同棺椁于坟下”、“如水如鱼,同欢终日”。这些生动的描述无不彰显着唐朝对个人情感的看重,对美好的夫妻情感的向往和引导。除了放妻书,敦煌文献中还有《与妻书》和《与夫书》,在字里行间中透露着夫妻感情的细腻,恩爱的画面油然而生。古诗中李白的《寄远》和杜甫的《月夜》vi,都是时任漂泊在外写给妻子的诗词,透露出对于妻子的牵挂和思念,这份深情可以穿越千年而感怀代代男女。

夫妻不再仅仅以祭祀先祖和传宗接代为目的,在佛家思想、道家思想与儒家礼教融合的唐代,更加包容开放的婚姻观念得以形成,家族的利益和夫妻的情感在婚姻中同样中重要。

注释:

1.《汉书》,中华书局,2013.329

2.刘向:《列女传》,北京,中华书局,2010.32

3.《唐律疏议》卷xx.

4.《唐律疏议》《名利律》

5.《贞观政要》,线装书局,2010.532

6.见附录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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