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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

2013-10-24岳纯之

政法论丛 2013年2期
关键词:律令井田法典

岳纯之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论《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

岳纯之

(南开大学法学院,天津 300071)

《唐律疏议》初步形成于唐永徽年间,基本定型于唐开元时期,今传《唐律疏议》大体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唐律疏议》包括书名、目录和正文三部分。书名在宋朝是否已经出现,颇为可疑,但到元朝,它的存在则已是有目共睹的事实;目录应是形成于唐朝,但也仍有疑问需要厘清;正文包括律文和疏文两部分,也都是仍唐朝之旧,有学者认为篇目疏议系唐朝以后所添加,这样的说法并不能成立。《唐律疏议》对后世产生深远影响,五代宋金都将之视为现行法,在元朝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明清两朝也是制定律典的重要依据。《唐律疏议》对日本法律也有巨大影响,日本古代法典《大宝律令》、《养老律令》都是以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极大地推动了日本古代法律体制的形成与发展。

《唐律疏议》 永徽律疏 开元二十五年律疏 《宋刑统》 《养老律令》

《唐律疏议》,又名《故唐律疏议》,是目前我国传世的第一部完整的法典,也是研究唐代历史和中国乃至东亚法制的必读书。对《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中外学者曾进行过探讨①,本文即在此基础上的推进。在论述中,我们的有些观点会和前人有所不同,有的尽管相同,但也提供了更新更有力的证据。希望通过论述,能够使学界对《唐律疏议》的形成、结构和影响有更准确、更深入的认识。

一、《唐律疏议》的形成过程

作为一部优秀的法典,《唐律疏议》在唐朝经历了一个从产生到定型的过程。《唐律疏议》最初渊源于唐高宗永徽时期编纂的律疏。当时唐朝历经唐高祖、太宗、高宗三朝的努力,已经有了武德律、贞观律和永徽律,却没有一部对律的统一解释,这导致了两个明显的不良后果,一是“每年所举明法,遂无凭准”[1]P2141,也就是国家明法科考试时缺乏统一的标准,另一个则是“刑宪之司,执行殊异,大理当其死坐,刑部处以流刑,一州断以徒年,一县将为杖罚,不有解释,触涂睽误”[2]P11。在这种背景下,永徽三年(652年),高宗皇帝“彝宪在怀,纳隍兴轸”,“降纶言于台铉”[2]P11-12,命太尉长孙无忌、司空李勣、尚书左仆射于志宁、刑部尚书唐临、大理卿段宝玄、守尚书右丞刘燕客、守御史中丞贾敏行等众人,负责编纂一部对永徽律的官方法律解释。一年之后,经过“远则皇王妙旨,近则萧贾遗文,沿波讨源,自枝穷叶”的辛勤努力,“迈彼三章,同符画一”[2]P12-13的法律解释书编纂完成,共三十卷,时名律疏,后人也称之为永徽律疏。

现在学界一般将《唐律疏议》等同于永徽律疏②。尽管《唐律疏议》渊源于永徽律疏,但还不能将二者简单等同,原因在于唐高宗永徽之后,唐代律疏还有过一些变化。比如敦煌曾出土文书CH0045号,该文书记载了贞观律《捕亡律》③的片段内容,如下:

(前缺)

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捕得,及他人捕得,若囚已

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得,及囚已死,若自首者

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减主守三等。故纵者,不给

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间,能自捕得,若囚已死及

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囗主司各准此。此篇监临主司应囗囗囗囗囗囗囗限,不觉故纵者,并准此)。

将CH0045号与《唐律疏议》相比照,发现它所对应的是《唐律疏议》卷28“主守不觉失囚”条,但两者有一重要不同,就是CH0045号第五行有“主司各准此”五字,而现存《唐律疏议》却没有。而查日本古代法典《养老律·捕亡律》逸文,不但有“主司各准此”五字,而且这五字前面的缺文也有,合起来就是:“余条监当官司及主司各准此”④。《养老律》是以唐朝永徽律疏为蓝本编纂而成的日本古代法典,这种情况说明,贞观律以及继承贞观律的永徽律、永徽律疏都有“余条监当官司及主司各准此”一语,这与《唐律疏议》显然有别。

再比如《养老律·贼盗律》有这样的律条:“凡卖二等卑幼及兄弟孙、外孙为奴婢者,徒二年半;子孙者,徒一年。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唐律疏议》也有类似规定,但并不相同,如下:“诸略卖期亲以下卑幼为奴婢者,并同斗殴杀法(无服之卑幼,亦同)。即和卖者,各减一等。其卖余亲者,各从凡人和略法。”从上引文来看,《养老律》和《唐律疏议》的表述从形式到内容都有所不同。二者之间的这种不同长期以来始终无从索解,甚至给人一种永徽律疏的规定应如《唐律疏议》,《养老律》是根据日本国情做了调整的感觉⑤,直至几年前荣新江先生发现LM20_1457_20_01号贼盗律残片,这个问题才得以解决。从LM20_1457_20_01号贼盗律残片来看,在武则天时期,曾有过这样的法律规定:“囗卖期亲卑幼及兄弟孙……流二千里。卖子孙及己妾……者,各减一等。其……”⑥从这条法律来看,至少在形式上倒是与《养老律·贼盗律》有几分相似,这种情况说明,《养老律·贼盗律》的上引条文虽然确实根据日本国情有所调整,比如“期亲卑幼”改为“二等卑幼”,但它所依据的并不是《唐律疏议》,而是与《唐律疏议》不太相同的一种规定,换言之,在这个问题上,永徽律疏与《唐律疏议》显然也有所不同。

唐代律疏的最大规模的调整修订发生在唐玄宗开元二十二年(734年)至二十五年(737年),当时“删缉旧格、式、律、令及敕,总七千二十六条。其一千三百二十四条于事非要,并删之。二千一百八十条随文损益,三千五百九十四条仍旧不改。总成律十二卷,《律疏》三十卷,《令》三十卷,《式》二十卷,《开元新格》十卷。又撰《格式律令事类》四十卷,以类相从,便于省览。”[1]P2150与此相应,唐代律疏也不可避免地发生了若干变化。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牧野巽曾对《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做过深入系统的探讨,他们的研究清晰而有力地向我们揭示了唐代律疏在开元时期的各种变化。从他们的研究来看,这些变化广泛涉及到官职称谓、地名等多个方面,使律疏与此前的永徽律疏区隔开来[3]。

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之后,唐代再无大的法律整理和修订,律疏基本定型,传世的《唐律疏议》大体也就是开元二十五年律疏。

二、《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

《唐律疏议》的基本结构包括三大部分:书名、目录和正文。

(一)书名

《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是我们所熟悉的《唐律疏议》这部唐代刑法典的现代书名。不过,如前所说,它在唐代并不如此被人称呼,那时它的大名是律疏。之所以叫律疏,是因为它是解释律文,疏通律意的,于是就叫律疏了。它什么时候被称作“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的呢?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牧野巽曾有研究,他们认为,不但唐朝没有《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这样的称谓,即使到了宋代,也仍然没有,“律疏是从唐五代连绵延续下来的,在当时是仍被正式使用的法典,所以在刊行时几乎没想过在书名上冠以‘唐’字。在其上冠以‘故’字就更晚了”,“《故唐律疏议》的书名在元至元八年前,……是不存在的”[3]。“故唐律疏议”的书名在元至元八年(1271年)前是否一定不存在,我不敢肯定,不过,说“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的书名开始于元代,大体还是可以接受的。

现在支持宋代有“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书名的主要证据是宋刊本《故唐律疏议》,1936年商务印书馆推出的四部丛刊本《故唐律疏议》就是据宋刊本影印。仁井田陞、牧野巽否认宋刊本《故唐律疏议》为宋刊本,认为其实应为元刊本。仁井田陞、牧野巽为了证明自己的论断,提出了几个方面的理由,包括在宋朝《唐律疏议》还是现行法、篇目疏议的有无,等等。仁井田陞、牧野巽提出的理由不管有没有道理,今天看来都不是强有力的证据,因为它们基本上都是一种行为逻辑推演,不具有必然性。尽管如此,笔者仍然接受仁井田陞、牧野巽的结论,即所谓的宋刊本《唐律疏议》实应为元刊本,因为我们有比仁井田陞、牧野巽更强有力的证据,这就是宋刊本中一些应该避讳的字没有避讳。

从各种文献来看,在宋代,有些字是需要避讳的,如“敬”、“弘”、“殷”、“匡”、“胤”,在《宋刑统》中,“敬”字根据语境分别被改作“恭”、“奉”、“礼”、“故”、“慎”,“弘”字改作“疏”、“惟”、“昭”、“尤”,“殷”字改作“商”,“匡”字改作“营”,“胤”字改作“裔”。这些字之所以需要避讳,道理很简单,就是宋朝皇帝及其先人的名字中包含有这些字,如“敬”字需要避讳,是宋太祖的祖父叫赵敬,“弘”、“殷”两字需要避讳,是宋太祖的父亲叫赵弘殷,“匡”、“胤”两字需要避讳,是宋太祖的名字叫赵匡胤。最早将宋刊本《故唐律疏议》定为宋刊本的是宋刊本《故唐律疏议》的收藏者潘祖荫和四部丛刊本的主编张元济,他们的理由是:(1)“孙刻此书(笔者按:指孙星衍刻岱南阁本《唐律疏议》)据影元泰定本,每卷后附《纂例释文》,元王元亮所编也,此本无之”[4];(2)“卷一四曰恶逆条疏议‘枭鸱其心,爱慕同尽’,元刊本‘枭鸱’作‘枭镜’,‘爱慕’作‘爱敬’,是必因避宋讳改易,且注亦有‘犯翼祖讳改为鸱’之语”[5];(3)“卷二十恶故杀人反逆缘坐条‘理务疏通’,‘疏’字下注云‘犯宣祖上一字庙讳改为疏’,孙所据本竟改作‘宏’”。综此三点,他们得出共同的结论:“此本为宋椠无疑矣”[4]。其中第一项证据毫无说服力,不必置辩。这里主要看后两项证据,这可以说是支持宋刊本《故唐律疏议》为宋刊本的关键证据。首先,从逻辑上说,这两项证据不足以证明宋刊本《故唐律疏议》为宋刊本,因为这两项证据都是出自宋刊本《故唐律疏议》的补配部分,所以充其量只能说明补配部分是取自宋代刊刻的文献,而不能证明作为主体的非补配部分也是宋代刊刻。其次,更重要的,根据笔者的统计,宋刊本《故唐律疏议》中共出现“敬”字29次,“弘”字9次,“殷”字4次,“匡”、“胤”各1次,除潘祖荫、张元济所举两条证据中对“敬”和“弘”做了避讳外,其余均未避讳。从北宋到南宋,需要避讳的不仅仅是“敬”、“弘”、“殷”、“匡”、“胤”五字,还有一些在不同时期也需要避讳,如“玄”、“悬”、“贞”、“徵”、“完”、“构”等,这些字都曾经在宋刊本《故唐律疏议》中出现,有的次数还相当频繁,但也无一避讳。如果是一次两次或一个字两个字没有避讳,也许是疏忽所致,但如此全面地不避讳,则只能说明一件事,即所谓的宋刊本《故唐律疏议》根本不是宋刊本,从其在形态上较其他元代刊本的《唐律疏议》原始来看,它只能是元刊本,是比较早的元刊本。

当然,除上面潘祖荫、张元济提到的避讳外,我们也发现了另外几处值得注意的避讳,如在第十三卷和第二十四卷曾各出现了一个“恒”字,这两个“恒”字,都缺了右半“亘”字下面的一横,而凑巧的是,宋代第三位皇帝真宗就叫赵恒。但这似乎可以看作是宋代避讳在宋代以后的遗痕,而很难证明所谓宋刊本《故唐律疏议》就是宋刊本,否则我们前面举出的大量应避讳而没有避讳的事例将变得无从解释。

既然所谓的宋刊本《唐律疏议》,并不是宋刊本,那么宋代是否有“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的称谓也就值得怀疑了,同样仁井田陞、牧野巽“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书名开始于元代的说法也就值得我们予以重视。当然,由于宋代已有自己的法典《宋刑统》,而且这部法典与《唐律疏议》几乎相同,在这种情况下,为了相区别,称沿自唐代的律疏为“唐律疏议”或“故唐律疏议”,并非完全没有可能,但至少这种可能性大大降低。

(二)目录

诸本《唐律疏议》均有目录,目录分为总目录和目录两部分。总目录只列各篇序号、篇名、条数、卷数,目录则详列卷次、篇目、条数、各条小标题。总目录很简略,目录则较详细(为了避免论述上的混乱,以下将称《唐律疏议》中与总目录相对称的目录为细目)。这里的问题是,《唐律疏议》中的目录是什么时候产生的?检索《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我们注意到其中提到律疏都是说三十卷,而我们同样也注意到参据《唐律疏议》形成的《宋刑统》在奏上时明确说是“并目录增为三十一卷”[6]。这是否意味着《唐律疏议》在唐朝时并没有目录?似乎并非如此。因为后世所传各种版本《唐律疏议》也均称三十卷,却都包含目录。后世既然如此,那么唐朝时期为什么不能名义上称三十卷,实际也包含目录?因此,说在唐朝,《唐律疏议》没有目录显然不容易成立。如果那时有目录的话,那么是否如现在诸本《唐律疏议》的目录,尤其是细目⑦?这个问题,目前比较难以回答,因为我们注意到,传世的《宋刑统》尽管目录部分残缺,但每卷卷首都有细目,而这些细目与传世的《唐律疏议》的细目并不完全相同。以两法典的第五卷为例,法律条文完全相同,但细目则存在较大差异,见下表:

《唐律疏议》、《宋刑统》第五卷目录对照表

从上表可以看出:(1)《唐律疏议》第五卷共有八条律文,细目也针对每一条列出一个小标题,而《宋刑统》虽然也有八条律文,但细目则只有五个小标题;(2)《唐律疏议》的小标题与《宋刑统》的小标题的语言表述并不相同。《宋刑统》与《唐律疏议》的上述不同,可以从《唐律疏议》与《宋刑统》的体例差异上获得一定解释。《宋刑统》是刑统类法典,律文都按类分为若干门,目录是按门列举,而《唐律疏议》并非刑统类法典,每一律文都是独立的,于是目录也就每条都列出。由于《宋刑统》目录是按门列举,有的门包括几条律文,于是这一门的小标题自然也就与《唐律疏议》每一条的小标题会有所不同,比如上表中的“犯罪已发未发自首(于财主首露)”一门包括“犯罪未发自首(问答四)”、“犯罪共亡(问答四)”、“盗诈取人财物(问答二)”三条,自然作为门的小标题的“犯罪已发未发自首(于财主首露)”就不可能与每一条的小标题相同。同样,“共犯罪分首从及不分首从”一门包括“共犯罪造意为首”和“共犯罪本罪别”两条,所以作为门的小标题的“共犯罪分首从及不分首从”与其下的每一条的小标题也就都不相同。值得注意的是,在上表中,有的门下只有一条律文,在这里门与条完全等同,但两部法典的小标题仍然有差异,比如上表中,同样一条律文,《唐律疏议》的小标题为“同职犯公坐(问答三)”,《宋刑统》则为“同职犯罪”;《唐律疏议》为“公事失错(问答一)”,《宋刑统》则为“公事失错自举”;《唐律疏议》为“犯罪有逃亡(问答二)”,《宋刑统》则为“共犯罪逃亡已获未获分首从”。这种情况向我们提出了一个问题,即如果《唐律疏议》的细目在唐朝已经如现在这样的话,晚出的刑统类法典《宋刑统》为什么不直接采用《唐律疏议》的小标题,那样岂不更经济简捷?如果《唐律疏议》的细目在唐朝与现在并不相同,那么这是否意味着《唐律疏议》的细目并非完全是唐人所为,后人至少做过一些加工修改?

虽然唐朝可能已经有目录存在,但正文每一条前面应该还没有设立小标题,无论是四部丛刊影印的所谓宋刊本《故唐律疏议》,还是出土的敦煌吐鲁番律疏文书,抑或是日本传世的《养老律》残篇,我们都没有从其中发现任何这方面的蛛丝马迹。在正文每一条前面设立小标题,应该是元朝泰定四年(1327年)刻印的所谓泰定版《唐律疏议》以后的事情。

(三)正文

《唐律疏议》正文包括两部分,一是律文,一是疏文。律文就是唐律律条,它包括两部分,一是律条正文,一是律条子注。律条正文是对有关法律现象的规范性规定,律条子注则是对律条正文中有关概念和规定的内容与适用的解释。唐代律文最初形成于唐高祖武德年间,唐太宗时期又做过较大修改和调整,之后虽然还续有调整,但并没有大的变化。疏文则是对唐律的解释,它包括两类,一是篇目疏议,一是律文疏议。篇目疏议是对唐律十二篇的每一篇的篇目的解释,包括篇目源流、设篇目的等;律文疏议,其功能则在于“发明律及注意”,“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7]。律文疏议,唐已有之,无人异议。篇目疏议,仁井田陞、牧野巽则认为并非唐人所作,他们认为,《宋刑统》被认为是采用了唐代律疏全文,可它的各篇开头却没有《唐律疏议》的篇目疏议。北宋人孙奭等曾撰有《律音义》,其中对唐律各篇的意义和沿革都有简略说明,而这些说明“看来不太可能是在原来已有疏议的基础上附加以这个疏议”,因为宋朝《直斋书录解题》一书说“本朝天圣中孙奭等,始撰音义,自名例至断狱,历代异名皆著之”。更为重要的是,《唐律疏议·名例律》篇目疏议,在宋人著作《玉海》、《文苑英华》中却被称作《律疏序》,说明这篇篇目疏议原来是长孙无忌针对律疏全文的序,宋朝以后有人因为这篇序中有对名例律沿革的比较详细的记述,便以其直接充当了名例律的篇目疏议。[3]仁井田陞等的这些说法听起来似乎颇为有理,实则很难成立。以《唐律疏议·名例律》篇目疏议为例,仁井田陞等认为它原不是名例律的篇目疏议,而是《律疏序》。查《玉海》、《文苑英华》,确实将《唐律疏议·名例律》篇目疏议称作《律疏序》,尤其《文苑英华》还全文收录了这篇篇目疏议,但仁井田陞等可能没有注意到,在《文苑英华》收录的这篇所谓《律疏序》的开头有两个需要特别注意的为其他序所没有的字:议曰[8]。“议曰”是《唐律疏议》或唐代律疏疏议的开首语,这两个字的存在说明,所谓《律疏序》其实就是《唐律疏议》的疏议,其所以被称作《律疏序》,应当是宋人根据其内容拟定的,并非《唐律疏议》或唐代律疏原本如此,仁井田陞等在探讨各律篇目疏议的有无时显然是将名例律篇目疏议与《律疏序》的产生顺序弄颠倒了。既然名例律有这样的篇目疏议,那么可想而知,其他各律也必然有类似的篇目疏议,现存《唐律疏议》的《贼盗律》和《斗讼律》篇目疏议中都有“至今不改”这样的用语,似乎也证明各律确有篇目疏议。而孙奭等的《律音义》对唐律各篇目的介绍,尤其对篇目沿革的介绍,几乎和《唐律疏议》全同,之所以如此,恰恰是因为它参考和抄袭了《唐律疏议》。《直斋书录解题》作者陈振孙对此不知情,误以为从孙奭等开始才“名例至断狱,历代异名皆著之”。至于《宋刑统》在恢复《唐律疏议》全文的同时,却没有恢复对各篇目的疏议,当是由于这部分疏议仅是一种历史沿革的记述和篇目主旨的说明,缺乏定罪量刑的实用价值,但并不能因此就否定篇目疏议的存在,否则恐怕连仁井田陞等最为珍视的《律疏序》也要被否定了,因为《宋刑统》中也没有这篇《律疏序》。

三、《唐律疏议》的历史影响

如前所述,《唐律疏议》基本定型于唐玄宗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但在探讨它的影响时则不能仅仅局限于开元二十五年(737年)以后,因为《唐律疏议》的形成有一个过程,先是有了永徽律疏,然后在永徽律疏的基础上经过开元时期的修订调整,才最后形成了后世所知的《唐律疏议》。如果我们用书籍的版次来打个比方的话,永徽律疏是初版《唐律疏议》,开元律疏则是修订版的《唐律疏议》,虽然我们今天看到的是修订版《唐律疏议》,但并不能因此就与之将初版割裂,在探讨《唐律疏议》的影响时还是应该将初版也计算在内。如果我的这种说法不谬的话,那么,我们看到《唐律疏议》曾经对中国和日本都产生过巨大的影响。

首先,《唐律疏议》对中国唐朝以后历代王朝产生了深远影响。907年,唐朝灭亡,但唐代的律疏并没有随之走进坟墓。五代时期,无论是取唐而代之的后梁,还是尊奉唐朝的后唐,乃至后晋、后汉、后周,无不奉《唐律疏议》为正式法典,以后周为例,在其法典《大周刑统》编纂完成以前,律令之书,“朝廷之所行用者”多数都是唐代律令,其中“律疏三十卷”就赫然在列。即使在《大周刑统》编纂完成后,《唐律疏议》也没有被废弃,“伏请颁行天下,与律疏、令、式通行”[9]P149-150。此外,还需说明的是,《大周刑统》虽然是后周自己编纂的新法典,实际它的多数内容也是源自《唐律疏议》,只是“疏议节略”[6],对《唐律疏议》的疏议部分做了一些删节。

宋朝诞生后,很快就编纂完成了本朝的法典《宋刑统》。《宋刑统》是《唐律疏议》之后又流传至今的一部基本完整的古代法典。这部法典的编纂者说,他们是在前朝《大周刑统》的基础上展开工作的,但与《大周刑统》不同的是,“旧疏议节略,今悉备文”[6],完全恢复了被《大周刑统》删节的内容。将《唐律疏议》与《宋刑统》进行比对,我们发现律文全同,疏议部分除了删去仁井田陞等所说的《律疏序》和其他篇目疏议,个别地方根据宋朝情况有所省略外,也完全相同,编纂者的夫子自道是基本准确的。

宋朝在编纂颁行《宋刑统》的同时,下令废止了作为蓝本的前朝《大周刑统》,“所有《大周刑统》二十一卷,今后不行”,值得注意的是,《唐律疏议》却没有同时被宣布废止,“其律并疏,本书所在,依旧收掌”[6]。这意味着,《唐律疏议》仍然允许在司法实践中予以适用。当然,笔者不认为这意味着《唐律疏议》与《宋刑统》具有同样的法律地位。事实上,《唐律疏议》之所以没被废止,显然是由于它与《宋刑统》的一致性,因此,它的法律效力毋宁说是来自于《宋刑统》,是对《宋刑统》的一种补充。尽管如此,《唐律疏议》却以此而葆有了对宋代社会现实的一定影响。

相对于南方的宋朝,北方的金朝尽管在政治上与之对立,在承用《唐律疏议》这一点上却并无二致。金章宗泰和元年(1201年),修成金朝法典《泰和律义》,该法典“凡十有二篇:一曰名例,二曰卫禁,三曰职制,四曰户婚,五曰厩库,六曰擅兴,七曰贼盗,八曰斗讼,九曰诈伪,十曰杂律,十一曰捕亡,十二曰断狱。实唐律也,但加赎铜,皆倍之;增徒至四年五年为七。削不宜于时者四十七条,增时用之制百四十九条,因而略有所损益者二百八十有二条;余百二十六条,皆从其旧文。加以分其一为二、分其一为四者六条。凡五百六十三条,为三十卷。附注以明其事,疏议以释其疑,名曰《泰和律义》”[10]P1024。从这段记载来看,虽然《泰和律义》,与《宋刑统》相比,对《唐律疏议》的变化修改之处要更多一些,但基本方面仍然是沿袭了《唐律疏议》,所以才有“实唐律也”的说法。

元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不同寻常的王朝,在诸多方面都与此前有所不同。对《唐律疏议》来说,也是这样。此前,《唐律疏议》不仅对宋、金等王朝的法典编纂产生决定性影响,而且曾是现行法,具有实际的法律效力。到了元朝,《唐律疏议》则退出了现行法的行列,“皇元世祖皇帝既一天下,亦如宋初之不行周律,俱有旨金《泰和律》休用,然因此遂并古律俱废”[11]。这里的“古律”,自然包括唐律。然而,由于元朝始终没有如以前诸王朝一样颁布自己的律典,这样在实际司法活动当中又为《唐律疏议》提供了挥洒的空间。元人柳口说:“予尝备数礼官,陪在廷末议。见吏抱成法置前,曰律当如是,不当如彼,虽辩口佞舌,莫不帖帖顺听,无敢出一语为异。及按而视之,则本之唐,以志其常,参之祖宗睿断以博其变。”[12]而作为现在多种版本《唐律疏议》之祖本的泰定版《唐律疏议》,之所以在元朝刊刻面世,其初衷无非也是有见于其实用性,而欲借此以“制民为义”,杜“罔民为厉”[12],发挥其积极的规范功能。

明清两朝,俱有本朝完备律典,《唐律疏议》不再是现行法,也不再是司法活动的重要参考,甚至很多时期,“秘府所藏,世人罕见”[13]。即便如此,《唐律疏议》的影响仍然是深远的。以明律为例,自始至终,《唐律疏议》都是其制定时的最重要的参考,比如明律的最初制定者李善长就公开说:“历代之律,皆以汉《九章》为宗,至唐始集其成,今制宜遵唐旧。”朱元璋为了制定一部好的律典,洪武元年(1368年)“命儒臣四人同刑官讲唐律,日进二十条”。洪武七年(1374年)修成的《大明律》,“篇目一准之于唐”,“掇唐律以补遗一百二十三条”[14]。即使后来《大明律》体例发生变化,就其内容来说,仍是“祖此书”[15]。清朝在其法律制定中,也曾参考《唐律疏议》,又由于它是基本承袭明律,因而也就在事实上延续了《唐律疏议》的影响,所以薛允升说,“国家定鼎之初,施用《明律》,增加注语时,则已采用《疏议》之文”[15],沈家本也说“我朝定律……所载律条与唐律大同者四百一十有奇,其异者八十有奇耳”[7]。

除了对后来诸王朝的法律制定和司法活动有着深远影响外,《唐律疏议》对东亚诸邻国尤其日本也有着巨大影响。日本最早受到《唐律疏议》影响的法典是《大宝律令》,该法典是在日本文武天皇大宝元年(701年)编纂完成的,故称“大宝”律令。《大宝律令》包括两部分,一是律六卷,一是令十一卷,而无论律还是令,都是以唐朝法律为蓝本制定的,而律的蓝本就是唐高宗时期的永徽律疏,也就是最初的《唐律疏议》。《大宝律令》的制定是日本法制史上的一件大事,从此日本法律逐渐摆脱原先原始落后的不发达状态,建立起自己行之有效的新的律令体制。

《大宝律令》颁行十七年后,日本又编纂了一部新法典——《养老律令》。《养老律令》的制定并不是要推翻《大宝律令》,而是要除去《大宝律令》律令间的矛盾,删汰无用的冗文,进一步充实完善律令制度。正是因此,一如《大宝律令》,《养老律令》中的律的部分,也就是通常所说的《养老律》,依然是以唐代的永徽律疏为蓝本。《养老律》共十卷,完本不存,但有残篇传世,再加以后人的辑佚复原,我们今天能够看到《养老律》的相当一部分。从这些残篇和后人的辑佚复原来看,《养老律》虽然根据日本国情做了若干调整,比如十恶改成八虐,八议改成六议,某些量刑有所减轻,有的律文疏文有所删减,等等,但仍然可以明显看出是承自永徽律疏,比如永徽律疏篇目分为名例、卫禁、职制、户婚、厩库、擅兴、贼盗、斗讼、诈伪、杂律、捕亡、断狱十二篇,《养老律》也是如此;永徽律疏有笞、杖、徒、流、死五刑,《养老律》称五罪,但也是笞、杖、徒、流、死。至于具体的律文,其相承相袭的痕迹同样明显,有兴趣的读者可以参看日本吉川弘文馆出版发行的收入新订增补国史大系的《律》,在这本书中,汇集了《养老律》的传世残篇和几乎所有的辑佚复原成果,同样也全面展示了《养老律》对永徽律疏的改变和承袭,清晰明了,无可辩驳。

注释:

① 这方面代表性的著述有日本学者仁井田陞、牧野巽的《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中译本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我国学者杨廷福的《〈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原载《文史》第5期,后收入作者论文集《唐律初探》,天津人民出版社1982年版)、蒲坚的《试论〈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问题》(原载《法律史论丛》第2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82年版,后又稍加改动,收入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甲编第四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刘俊文的《唐律疏议·点校说明》(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和钱大群的《〈唐律疏议〉结构及书名辨析》(《历史研究》2005年第4期)。

② 这方面代表性的观点见杨廷福的《〈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和蒲坚的《试论〈唐律疏议〉的制作年代问题》。此外,中年学者郑显文教授最近也发表论文《现存的〈唐律疏议〉为〈永徽律疏〉之新证》(《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09年第6期)再次论证了这种观点。

③ 参见刘俊文《敦煌吐鲁番唐代法制文书考释》(中华书局1989年版)第100页和高明士《从英藏CH0045捕亡律断片论唐贞观捕亡律之存在问题》(载杨一凡总主编《中国法制史考证》乙编第1卷,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年版)。

④ 《律》,吉川弘文馆昭和三十六年版,下引《养老律》均出自该书,不再注明。

⑤ 仁井田陞、牧野巽在《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一文中早就注意到这种不同,但并没有做出任何解释。

⑥ 录文参考荣新江《唐写本〈唐律〉〈唐礼〉及其他》,载《文献》2009年第4期,标点是点校者所加。此外,有些表示空缺的符号由于计算机无法打出,也一律改成了省略号。

⑦ 诸本《唐律疏议》的细目基本相同,只有文化本、万有文库本《唐律疏议》与其他版本《唐律疏议》之间的差异稍大。

[1] [后晋]刘昫 等. 旧唐书[M]. 北京:中华书局,1975.

[2] [唐]长孙无忌 等. 故唐律疏议[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3] [日]仁井田陞,牧野巽. 故唐律疏议制作年代考(中译本)[A]. 杨一凡(总主编). 中国法制史考证(丙编第2卷)[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3.

[4] [清]潘祖荫. 宋刻唐律疏义三十卷[A]. [唐]长孙无忌 等. 故唐律疏议[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5] 张元济. 跋[A].[唐]长孙无忌 等. 故唐律疏议[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36.

[6] [宋]窦仪. 进刑统表[A]. 吴翊如(点校). 宋刑统[M]. 北京:中华书局,1984.

[7] [清]沈家本. 重刻唐律疏议序[A]. [唐]长孙无忌 等. 唐律疏议[M]. 清光绪十六年沈家本校刻本.

[8] 律疏序[A]. [宋]李昉 等. 文苑英华[C]. 北京:中华书局,1966.

[9] [宋]王溥. 五代会要[M]. 上海:上海古籍出版社,1978.

[10] [元]脱脱 等. 金史[M]. 北京:中华书局,1975.

[11] [元]吴澄. 大元通制条例纲目后序[A]. [元]吴澄. 草庐吴文正公全集[C]. 清乾隆五十一年万氏刻本.

[12] [元]柳口. 唐律疏义序[A]. [唐]长孙无忌 等. 故唐律疏议[M]. 北京:国家图书馆出版社,2005.

[13] [清]孙星衍. 重刻故唐律疏议序[A]. [唐]长孙无忌 等. 唐律疏议[M]. 北京:商务印书馆,1928.

[14] [明]刘惟谦. 进大明律表[A]. 怀效锋(点校).大明律[M]. 法律出版社,1999.

[15] [清]薛允升. 重校刊唐律疏议序[A]. [唐]长孙无忌 等. 唐律疏议[M]. 清光绪十六年沈家本校刻本.

OntheCodification,ConstitutionandAffectofthe

TangCodeYueChun-zhi

(Law School of Nankai University, Tianjin 300071)

The Tang Code was at first codified at the Yonghui period, and modified at the Kaiyuan period. The Tang Code which has been read today is the one being modified at the Kaiyuan period. The Tang Code has three parts: title, table of contents and the main body. The title had existed in the Yuan Dynasty. The table of contents maybe had existed in the Tang Dynasty. The main body which includes articles and their comments is written in the Tang Dynasty. The viewpoint, which asserted that the comments about the titles of the chapters were written after the Tang Dynasty, is not right. The Tang Code had great affect on the later Dynasties, which was the existing law In the Five Periods and Song Dynasty, the important reference for the judgment In the Yuan Dynasty and important basis in the legislation in the Ming and Qing Dynasties. The Tang Code also had great affect on ancient Japan. Both of Taihō Code and Yōrō Code which were the most important ones in the ancient Japan were all codified on the base of the Tang Code.

Tang Code; Yonghui Code; Kaiyuan-twenty-five-year Code; Song Code; Yōrō Code

DF092

A

(责任编辑:黄春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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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获“985工程”南开大学法学学科建设项目资助,特此致谢。

岳纯之(1966-),男,山东淄博人,博士,南开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研究方向为中外法律史和隋唐五代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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