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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实现的主体研究

2018-07-10张艳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关键词:责任主体激励制度生态修复

张艳

【摘 要】生态修复作为一种较为先进的技术手段,在当今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研究中占有重要地位,然而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生态修复难以解决实务中遇到的生态破坏、环境污染等问题,所以建立生态修复相关的法律制度不仅必要而且必须。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解决“谁来修复”的问题更是重中之重,基于此,本文尝试着探讨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实现的主体范围以及建立相应的激励制度来鼓励责任主体积极履行修复职责,以期引起相关部门的重视。

【关键词】生态修复;责任主体;激励制度

一、生态修復法律责任主体研究的必要性

生态修复作为生态文明社会建设的主要措施,至少包含着两个方面的特征,其中一个特征要求实现对土地、空气等环境要素的修复毋庸置疑,另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特征就是要强调人的作用。笔者认为生态修复需要在人的作用下来促进自然修复的实现和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在法治统领下通过生态修复制度的有效运作最终实现有利于社会经济发展的生态系统的平衡,因而确定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实现的主体就显得十分重要。

国外的实践证明,生态修复需要投入巨额的修复资金,因为生态修复并不是单一的生态恢复而是对整个受损的系统进行修复,涉及受污染的地下水、土壤的修复、森林修复等多方面。例如污染场地的修复,美国在 20世纪90年代仅仅用于污染场地修复方面的投资近1000亿美元,巨额的资金如何筹集,谁应该为受损生态系统的修复来买单?这些都要求厘清生态修复的责任主体。

2014年4月24日修订的《环境保护法》对于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实现的主体并没有作出具体的规定,但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国家加强对大气、水、土壤等的保护,建立和完善相应的调查、监测、评估和修复制度,第六条规定了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对环境成的损害依法担责。该规定对于明确具体的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此外,《土地复垦条例》也涉及到“谁损毁,谁复垦”的原则,不仅如此,相关规定还确定了当无法确定生态修复权利义务承受人时,由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承担环境治理和修复的法律责任。

尽管要求建立和完善生态修复制度的呼声越来越高,关于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的规定,大部分法律只能起到指引和导向作用,在实践运用中还需要更具体的规定。虽然部分地方出台了指南,却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指南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规范,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其次,没有解决当指定的责任主体没有能力承担修复责任时该如何处理的问题,可见,生态修复责任主体制度的构建是十分必要的。

二、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的范围

生态修复并不是对受到损害的环境要素进行治理那么简单,也不是环境学上对环境的修复,而应当是一种社会意义的全面的修复,生态修复是一种人类通过修复的技术手段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平衡,并通过社会资源合理分配和公平合理其发展机遇来实现人类社会可持续发展的过程。这就决定了生态修复的主体范围必然是广泛的。

(一)政府

我国环境污染的问题长期存在,生态破坏严重,个别企业难以承担生态修复的责任,且部分国有企业的改革等因素也导致一些被污染的生态系统找不到担责的污染行为人,此时,毋庸置疑得由政府来承担生态修复的法律责任。政府作为履行修复法律责任的主体,必须以现有环境法律、法规相关规定为依据,并在此基础上将被污染的环境要素的防治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相协调,从单一要素防治责任向落实社会全面发展的修复责任转变。例如,可以通过政府对生态脆弱地区实施重大生态修复工程,通过先富裕地区的补偿实现落后地区的经济可持续发展。社会修复法律责任制度的完善,则应当在社会修复实体法律制度构建并不断健全的基础上进行。例如,政府负有对因国家政策调整,而使得生存权和发展权受损的个人或组织进行补偿的责任。总体来说,政府作为生态修复法律责任实现的主体之一,主要担当的责任包括保持社会经济可持续发展,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系统以维持其平衡。

(二)污染行为人

根据分配正义的要求,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人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修复生态环境,这也符合污染者担责的要求。污染行为人对其造成的生态损害采取无过错责任原则,即只要污染人的行为造成了生态环境的污染和破坏,就应当承担治理和修复的全部费用而不管主观是否有过错。近年来。环境公益诉讼得到不断发展,对污染环境、破坏生态的行为,相关社会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对污染行为人污染和破坏生态环境的行为的追究成为了现实。

(三)受益者

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制度的构建必须要考虑环境正义和公平,正义与公平作为法律原则在任何时候都必不可少。在遵守“污染者负担”原则的同时不能忽略“受益者付费”的原则。对于生产落后而环境污染的企业作为责任主体的,由于经济有限很难完成修复资金筹集。

这种情况下,政府实施鼓励政策,通过招标等市场方式寻找投资人来投资生态修复工作将预期开发利用的增值效益按比例由投资者享有,(5)不仅减少了政府的财政压力,也能有效的实现生态修复的目标。政府通过寻找受益人的这种方式扩大了生态修复责任主体的范围,有效地保证了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落实。

三、通过构建激励制度保障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落实

根据生态修复的内容不同来配套对应的机激励制度,首先,管理者要有所受益,在一定程度上就是要提高各级政府及相关组成部门的积极性,可以按照贡献大小来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当然,精神奖励也是必不可少的,如把生态修复工作的成效和个人的升迁挂钩。不仅如此,对于参与修复的群众和企业都要给予对应的奖励。当然,稳定充足的资金是强有力的后盾,所以需要建立生态修复激励基金,不仅如此,还要细致规定生态修复激励的标准、对相关激励实施人员和生态修复执法人员的监督程序,当然,激励制度的原则性规定也是必不可少的,可以在宏观上指导生态修复激励制度的有效运行。

【参考文献】

[1]吕玉梅.我国采矿塌陷区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D].济南:山东师范大学法学院,2010.3

[2]易崇燕.我国污染场地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研究[J].学习论坛,2014(7):79.

[3]吴鹏.以自然应对自然:应对气候变化视野下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33.

[4]李挚萍.环境修复法律制度探析[J].法学评论.2013(2).[5]王培培.西部农业生态修复与改善法律体系建构研究[D].桂林:广西师范大学,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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