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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理解与适用

2018-07-09白伟

大经贸 2018年5期

【摘 要】 为了防止、遏制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救济和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现行《民诉法》第56条第3款规定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通过比较可以看出,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具有弥补第三人参加制度、再审制度和执行异议制度对第三人权益保护不足,彻底解决纠纷的制度价值,因而有单独设立的必要性。然而,多重救济程序并存带来立法体例的混乱和对裁判的安定性构成威胁。重塑立法目的、细化程序构造方能发挥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保障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制度功能。

【关键词】 第三人撤销之诉 立法目的 制度价值

通说认为,2012年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诉法》)第56条第3款确立了“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2015年2月4日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民诉法解释》)第十四章专门就第三人撤销之诉的适格当事人、提起理由、适用情形、裁判及其与再审程序、执行异议之诉的选择作出了明确的解释和规定。尽管在修法过程中關于该项制度的设置学界存有争议,但在现行《民诉法》已规定该制度的现实背景下,如何更好地理解和适用该项制度,使其合理运行是理论界和实务界当下应该关注的问题。

一、正当性基础

(一)立法目的

在我国,增设第三人撤销之诉制度有其现实需要。近年来,在我国的民事诉讼实践中,当事人通过恶意诉讼、虚假诉讼、恶意调解等手段,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时有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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