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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胎儿的民法保护

2018-07-09陈仔悠曾菲菲

大经贸 2018年5期
关键词:保护

陈仔悠 曾菲菲

【摘 要】 胎儿是每个人都必经的生命阶段,赋予胎儿独立的法律地位,给予胎儿坚实的民法保护,是《民法总则》关注的焦点。在司法实践中,为了更好的理解与适用《民法总则》第16条的规定,配套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加大对胎儿的合法权益保护成为当前需要不断深入探讨的热点问题。

【关键词】 民法总则 胎儿 保护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以下简称《民法总则》)作为民法典的开篇之作,对今后民法理论与司法实务的发展产生了重大的影响与意义。其中的新亮点不仅吸引着公众的注意,也体现着立法理念、精神的变化和制度的创新发展。而《民法总则》第16条规定:“涉及遗产继承、接受赠与等胎儿利益保护的,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但是胎儿娩出时为死体的,其民事权利能力自始不存在。”该条规定既填补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以下简称《民法通则》)关于胎儿法律地位规定的空白,又打破了我国《继承法》第28条仅在遗产继承的前提下设定胎儿利益保护规则的局限,体现着我国胎儿利益保护立法发生了重大突破。

依照《民法总则》所创设16条的相应规定,胎儿可以继承遗产、接受遗赠、接受赠与,条文中出现了“等”这个字,很多学者将“等”理解为暗示胎儿在遭受侵害时可以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与此同时,规定中将胎儿“视为”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也没有在法律上承认胎儿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存在以下几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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