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之关系厘清
2018-07-09曹敏娜
商情 2018年26期
曹敏娜
【摘要】对于结果加重犯以及想象竞合犯的关系的研究学界一直是雾里看花,这一问题牵涉到最基z}的刑法理论研究。笔者尝试通过绑架致人死亡和抢夺致人死亡这两个例子试图找到二者之间的关系。结果加重犯与想象竞合犯都是一个行为制造了两个结果,它们的行为结构相同,结果加重犯是由想象竞合犯转化而来的。给想象竞合犯加上法定性,则转化为结果加重犯;同理,去掉法定性,则变回想象竞合犯。
【关键词】结果加重犯 想象竞合犯 法定性
一、问题的提出
结果加重犯和想象竞合犯的关系在刑法理论上是个很让人头疼的问题,很多学者对这一问题都有过探讨,但是仍然未对这一问题有一个清晰的分析脉络。对于这一问题的探讨,笔者想通过两个例子对其阐述。
(1)绑架过失致人死亡。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在刑法修正案(九)修正以前,是和绑架故意致人死亡一起规定在刑法第239条第二款的,作为绑架罪的法定升格刑予以规定,所以绑架致人死亡(不管故意还是过失)是结果加重犯。
在刑法修正案(九)之后,刑法第239条第二款只规定了绑架故意致人死亡是结果加重犯,对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并未规定,那么刑九之后,绑架过失致人死亡应该如何处理呢?用刑法理论分析可知,应该按照绑架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的想象竞合犯处理。
(2)抢夺致人死亡。对于抢夺致人死亡的,按照刑法理论分析,应该是构成抢夺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的想象竞合犯,因为一个抢夺行为,同时造成被害人财产损失和死亡两个结果,触犯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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