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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伪造文书罪的犯罪形态

2018-07-09李舜

商情 2018年26期

李舜

【摘要】伪造文书的行为由于侵害到了文书制作人真实的意思表示以及社会交往的信用,因而已经受到并且应当受到刑法的规制。目前对于伪造文书的行为是作为犯罪处理的,但是并没有形成完整的体系,为了更加明确伪造文书罪内部的边界,应当明确伪造文书罪的犯罪形态,对于伪造文书罪的既未遂形态,以及伪造文书罪的共犯形态进行一个简单的梳理与分析。

【关键词】伪造文书 犯罪形态 间接正犯

一、伪造文书罪的既未遂形态

(一)犯罪结果说

该说认为犯罪既遂必须发生实害性的危害结果,至于这个结果是法定的危害结果还是行为人预期想要达到的危害结果,则理论中也存在分歧。学者们认为该说存在以下不足:一个罪名只有一个既遂标准,所以按照此说一罪只能有一个危害结果产生。但是危害结果这个概念本身就存在一定的争议与讨论,如果按照危害结果作为既遂的标准,无形当中就导致个罪的既遂标准不确定,从而导致既遂的恣意。

(二)犯罪目的说

犯罪目的说认为既遂应当是行为人的行为达到了自己意欲达到的犯罪目的。该说同样存在不足,首先,在目的犯的场合,行为人的犯罪目的实现是必须的要件,但是在行为犯和危险犯的场合,犯罪目的存在即可,至于是否达到犯罪目的,并不影响既遂的成立。其次,在同一构成要件内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场合,虽然没有实现行为人的犯罪目的,但是同样可以成立既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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