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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银行贷款风险分类制度法律责任研究

2018-07-09罗兰语

商情 2018年26期

罗兰语

【摘要】货款风险分类制度在中国起步时间较晚,虽发展较为迅速,但是较少人对其进行探讨。本文首先介绍了货款风险分类的界定以及其前瞻性和非公开性的两大属性,由此阐述了设定货款风险分类制度法律责任的正当性最后提出了设立定贷款风险分类制度法律责任的构想。

【关键词】货款风险分类 法律责任 正当性

贷款风险分类是指商业银行按照风险程度将贷款划分为不容档次的过程,其实质是判断债务人及时足额偿还贷款本息的可能性。截止2018年4月25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搜索栏中输入“贷款风险分类”的关键词,出现134个搜索结果,输入“贷款风险分类”丫“侵权”的关键词,出现11个搜索结果。中国的贷款分类制度起步晚,但是发展较快,与此同时也带来了许多隐藏的问题,如今有关贷款风险分类的纠纷逐渐增多;因贷款风险分类制度引起的侵权案件也不是个例。尤其是“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与陕西海正实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名誉侵权案”。2018年2月,陕西海正实业发展有限公司以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西安分行滥用权力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严重违反了中国银监会的多项规定,严重降低了海正公司的社会评价,侵害了其名誉权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反映出,我国的贷款风险分类制度作为一项“新”制度仍存在许多不足,尤其是在法律责任这一方面。

一、贷款风险分类的界定及其属性

(一)基本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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