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代表大会预算监督机制落地与预算单位内部控制建设
2018-07-07李俊仪唐大鹏副教授
财会月刊 2018年14期
李俊仪,杨 钧,唐大鹏,4(副教授)
一、问题的提出
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建立全面规范透明、标准科学、约束有力的预算制度,全面实施绩效管理”,为进一步加强预算管理指明了方向。财政是政府行使公共权力、履行公共义务的基础,财政民主是公共权力运行民主化在财政领域的表现,环境、教育、农村社会保障制度、地区经济的平衡发展等问题既是重大的社会问题,又是财政资源的再分配问题[1]。预算作为财政活动的主线贯穿政府各业务活动的始终,是保证公共资金高效使用,加强各项业务活动管控的有效手段。人民代表大会(以下简称“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常委会”)作为代表公民行使最高权力的机构,其内设的财政经济委员会和预算工作委员会专司重大财经政策审议、预决算及其调整方案审查、预算执行(效果)监督等职权,是监督预算管理的重要责任主体[2]。《宪法》赋予人大审查、批准预算和预算执行情况报告的权力,赋予常委会审查、批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及国家预算在执行过程中所必须做出部分调整方案的权力。同时,《组织法》和《预算法》修正案也规定了人大在预算监督中的责任和义务,人大积极履行预算监督责任是依法治国的重要体现。加强地方人大预算监督不仅有助于深化预算改革,而且有助于进一步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和提高社会主义民主水平[3]。
然而,由于缺乏实质性的监督手段,目前人大在实施预算监督的过程中面临诸多约束与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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