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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增值收益分配探讨

2018-07-05岳永兵刘向敏

当代经济管理 2018年3期

岳永兵 刘向敏

摘 要:演阐述了土地增值来源及增值收益分配主体,以农村土地制度改革试点为例,总结了土地增值收益在国家与集体之间、集体内部分配的实践及启示。分析了增量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后,土地增值收益在集体与集体之间分配的必要性和可行途径。从完善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税费项目、明确增值收益调节金及税费缴纳基数、确定收益在不同主体间分配比例等五方面提出了建立增值收益分配机制的建议。

关键词:演增值收益;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调节金;改革试点

[中图分类号] F321.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1673-0461(2018)03-0041-05

土地增值收益分配是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入市改革的焦点和难点,合理平衡各主体之间的利益关系,才能保障改革顺利推进。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增值收益是出让、转让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使用权获得的收入扣除成本后的净收益。由于土地具有增值性特点,土地收益分配实质上就是对增值收益的分配,入市过程中收取的税、费、金都可视为对增值收益的分配。

一、土地增值收益及收益分配主体

(一)土地增值来源

土地增值源于经济社会发展、基础设施投入和土地用途转换等因素。具体分为四种来源:一是公共投入;二是土地用途和使用条件改变;三是私人投入;四是其他私人机构投入。不同的增值渠道决定了增值收益的分配方式:对于私人投入引起的土地增值应根据“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进行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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