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议意见办理期限刍议
2018-07-05花志荣
人大研究 2018年6期
花志荣
审议意见是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民情民意对“一府两院”专项工作的集中反映,同时也是衡量常委会会议质量的重要标尺。毋庸讳言,各地人大常委会普遍重视审议意见的办理落实工作,视其为提升审议质量、增强监督实效的“临门一脚”。然而,由于监督法并未明确“一府两院”向常委会报告审议意见研究处理情况的期限,加之多数地方人大常委会对此要求的不同,在工作实践中,由此对审议意见的办理质量形成了不同程度的影响。因此,根据“一府两院”不同专项工作的实际情形,如何科学合理、实事求是地确定“一府两院”办理审议意见的期限,就成了各级人大常委会做实监督工作不可忽视的问题。
综观监督法出台后各省级人大常委会制定的监督法实施办法等配套法规,有关审议意见办理期限的规定主要分为三类。一类是直接明确具体办理期限,如陕西、河北等省人大常委会提出审议意见办理期限在2个月以内,吉林、海南等省提出一般在3个月以内,江苏、湖北等省规定为6个月以内,最长的有规定1年以内的。第二类是在明确具体办理时限的同时细化了事先提出研究处理方案的时限,并对延迟办理情形作了规定。如湖南省、北京市分别规定,“一府两院”应当自收到审议意见后2个月内或3个月内提出研究处理方案,并送交有关专门委员会或者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在此基础上,提出“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时间内报告的,人民政府、人民法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前提出延期申请,经主任会议同意可以延期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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