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专题发言是个好形式
2018-07-05岳晟
人大研究 2018年6期
岳晟
“毫不动摇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时俱进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们党纵观历史方位、把握前进方向、肩负时代担当发出的铿锵之声。如何根据宪法和法律精神,探索创造符合时代要求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工作新形式,是基层人大工作者在实践中必须回答好的重大命题。结合近年来的实际工作情况,笔者建议实行地方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非专题发言制度。
一、名称与内容的界定
说起非专题发言制度,不得不提及“无主题发言制度”。2005年4月27日湖南省娄底市涟源市第十四届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实行常委会组成人员无主题发言制度的规定》,曾经一度引起各方人士的广泛热议。通过原文学习这个制度并向当地人大进一步了解,发现一些有识之士的质疑是完全有道理的。比如上述《规定》规定,无主题发言是指常委会会议议题之外,组成人员向人民政府、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其他国家机关提出的建议、批评和意见。同时,还罗列了五个方面的发言主题。足以表明,所谓“无主题发言”不是没有主题,而是有主题、非专题而已。因此,它是和专题发言相对的表达意见形式,定为非专题发言更为适当。就内容范围而言,笔者认为应该坚持“三可以三不宜”。“三可以”即可以就貫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上级及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情况,本行政区域内政治、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环境和资源保护、民政、民族等重要工作情况,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重大问题进行发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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