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监督法办法立法研究
2018-07-05马竞遥
人大研究 2018年6期
马竞遥
2006年8月26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监督法》(以下简称监督法)作为对人大监督权的权威法律规定,是我国人大监督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阶段性标志。2011年,在第十一届全国人大第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宣布我国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已基本建成,这表明人大监督“一府两院”有法可依的问题已然基本得到解决,成文的监督法律法规的框架已基本完备。
2017年10月18日,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强调,要“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工作中的主导作用,健全人大组织制度和工作制度,支持和保证人大依法行使立法权、监督权、决定权、任免权,更好发挥人大代表作用,使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成为全面担负起宪法法律赋予的各项职责的工作机关,成为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的代表机关”。要“加强宪法实施和监督,推进合宪性审查工作,维护宪法权威”。
值得关注的是,党的十九大报告提出“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将试点工作在全国推开,组建国家、省、市、县监察委员会”。2017年11月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全国各地推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2018年3月20日第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的监察法,均明确规定了人大对监察机关的监督职责。监察机关作为各级人大常委会行使监督权新增的监督对象,成为各级人大常委会实施监督法和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加强监督工作的新课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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