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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立法计划应当考虑的主要因素

2018-07-05张钦

人大研究 2018年6期
关键词:管理

张钦

行使地方立法权之后,设区的市每年都要制定下年度的立法计划,从一定意义上说,立法计划是否科学严谨,直接关系立法活动的成败。因此,应当高度重视立法计划的制定,在从事这项工作时充分考虑下列因素。

一、充分考虑立法的必要性因素

地方性立法授权一般有三种类型,一类是实施型立法。即为保证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的落实作出具体规定。二类是实践型立法。即在上位法没有规定或者规定比较宏观,具体操作有一定困难,而在实践中又需要立法明确的事项。三类是实用型立法。即不需要上位法作出统一规定,主要体现本地事务的立法。立法要始终立足本地实际,遵循发展规律,不搞攀比,不照抄照搬。考虑立什么法、具体立法项目,应当围绕四个方面来进行选择,一是围绕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进行选择。要弄清党中央和全国人大把立法权赋予设区的市,就是必须突出地方特色这个基本点,切实保障地方立法为当地服务。二是围绕党的政策国家法律进行选择。立法作为重要的政治活动必须根据党的理论路线方针政策来开展,充分体现党和国家地区的发展目标、工作任务、阶段要求,体现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体现“五大发展理念”。在城乡建设与管理立法方面,要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推进城市执法体制改革改进城市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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