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扩容与限制之间的地方立法
2018-07-05田成有
人大研究 2018年6期
田成有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要完善立法体制,依法赋予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随后修改的立法法赋予所有设区的市地方立法权,使我国享有地方立法权的主体由原来的49 个,扩大到了现在的284 个。
一、有限的扩容
地方立法权主体扩大到所有设区的市,扩容的意义如下。
(一)有利于加强和改善国家治理
改革开放以来,有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在土地制度改革、吸引外资、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公司企业改制、教育医疗卫生改革、养老服务保障、环境保护、民族团结、农村脱贫等方面的地方立法中,发挥着实施性、补充性、探索性的重要作用,有力促进了地方经济社会发展和民主法制建设,也为国家立法提供了有益经验,为形成和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作出了积极贡献。
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城镇化建设进程的加快,许多设区的市规模相当大,甚至有些城市的人口比世界上一些国家的人口还要多,与之密切相关的土地、人口、医疗、教育、养老、保险、住房保障等社会治理问题日益突出、复杂,涉及多方面的利益调整,迫切需要依靠和通过一定形式的立法来解决。地方由于没有立法权,只得依靠制定大量的“红头文件”来进行社会治理,来违法推行依“法”行政。在越来越强调法治的情形下,这种治理的主观性、随意性、变动性极大,城市自身发展严重失序,社会管理法治化水平低下。
国家层面的法律、行政法规难以满足各个地方实际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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