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优化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思考

2018-07-05戴激涛

人大研究 2018年6期

戴激涛

一、问题的提出

近日,广州公布“7·22”塔吊坍塌事故调查报告。经调查后认定,2017年7月22日广州市中交集团发生的建筑工地塔吊坍塌是一起较大的生产安全责任事故,造成7人死亡、2人重伤的严重后果。事故的直接原因是,顶升作业工人在塔吊本身存在安全隐患的情况下违规饮酒后作业。随后,53名相关责任人被追责[1]。在实践中,我国生产安全事故调查一般由政府组织,这种行政主导的监督模式由于具有高效灵活的特点而被普遍采用[2],但也可能导致行政机关“既是裁判员又是运动员”、调查结论公信力遭受民众质疑的结果[3]。根据社会主义宪法的民主监督原则,由人大主导的特定问题调查显然更具权威性和中立性,更能体现人民当家作主的精神。那么,究竟是什么原因导致人大较少运用特定问题调查这一监督方式呢?本文试从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组成人员结构的视角进行分析,探讨优化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人员构成的可能路径。

二、人大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的人员组成:规范与实践

虽然我国宪法对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进行了明确规定,但迄今为止,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从未组织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使得宪法第七十一条长期处于“沉睡状态”。这一方面是由于宪法未对特定问题调查的适用范围、调查程序等进行具体规定,导致实践中可操作性不强;另一方面的原因是,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为宪法所明确规定,彰显了特定问题调查作为一项独立的宪法权力之属性,加之调查本身具有的权威性和严肃性,使得调查结果必然会在国内外产生重大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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