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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平衡性问题研究

2018-07-04姚毓卉于珍汪李婷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6期
关键词:平衡司法公正舆论监督

姚毓卉 于珍 汪李婷

摘 要 随着网络时代的到来与司法透明度的逐渐增大,普通民众可通过各种便捷的方式,关注司法,实行监督的权利。事实证明,舆论监督可以有效遏制司法腐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但是,近些年来随着网络的发展,舆论监督也逐渐暴露出一些弊端,这表明舆论平台也需要合理规制,尽可能提供客观的案件事实,有助于维护司法独立并促进司法公正。

关键词 舆论监督 舆论平台 司法公正 冲突 平衡

作者简介:姚毓卉、于珍、汪李婷,宿迁学院法学专业。

中图分类号:D926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6.045

一、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的关系

(一)两者的概念与特征

所谓舆论监督,是公众利用新闻媒体的独特力量,为了解一切涉及公共利益的事务,依法所享有的一种非强制性的权利。 现今传媒业的发展与网络的普及,除却新闻报刊的报道,人们还可以通过微信、微博、论坛、贴吧、知乎等多种网络媒介发表自己的观点,从而实现自身的基本权利。舆论监督的形式特征是范围广、速度快、影响大,实质特征是民主正义性。2013年8月的“薄案”在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五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庭审期间,济南中院利用微博平台实时公布庭审实况,并由新闻发言人揭晓案件事实,一时间,首次由微博直播的案件关注度迅速破亿,显示出舆论监督的影响之大范围之广。

司法公正,主要指狭义上的司法公正,即仅仅指法院的审判活动要公平、公开、公正。①形式特征是独立、公开;本质特征是公正性。从根本上说,司法公正就是为了实现社会上最基本的正义,打击社会的黑暗面,让人民过上幸福安康的生活。司法公开与审判公开正是司法公正的前提与保障,近年来我国审判机关一直在不断的尝试与探索。2013年起最高院开设了“中国裁判文书网”,尽管仍有不少裁判文书未公之于众,但已经是一个良好的开始,随着司法透明度的提高,相信司法也会更加公正。

(二)价值目标的一致化

舆论监督与公正司法的目标是一致的,都是为了实现公平正义,宣扬社会正能量。两者可以说是相互依存又相互独立的存在,司法公正离不开公众的监督,而舆论监督也不能失去司法的引导。网络舆论平台的出现与发展,也给予了各类新闻媒体“百家争鸣”的机会与平台。马克思在其第一篇论文《第六届莱茵省议会的辩论》中指出“没有新闻自由,其他一切自由都会成为泡影。” ②在我国,网络舆论平台,逐渐成为公民实现言论自由与监督权利的一条重要渠道。

(三)两者的独立性

然而,我们仍然要分清两者的独立性,舆论所关注的问题更多是道德层面上的,而司法机关关注的却是法律层面的问题,因此判决结果往往与舆论所向大相径庭。可既然选择了司法途径,我们就要相信司法,在向其施加压力的同时给予其作出最理性判决的空间。网络舆论平台所充当的角色是媒介,司法机关终究才是能将案件顺利解决的领导者,网舆平台应该摆正在案件中所處的地位,努力为大众创造一个绿色的舆论环境,更应当注意不能“越权”,出现“媒体审判”的趋势。可现在,放眼于国内一些较为轰动的案件上,我们不难发现网络平台上的舆论监督与司法关系十分紧张,由于一直未有较好的政策和规制办法出台,潜在的问题正逐渐暴露。

二、舆论监督与司法公正失衡的原因

(一)舆情关注与司法关注不同

舆论的主体是普通大众,现如今信息网络发达,人们甚至只需一部手机,一个私有账号即可在网络平台上发表观点。例如微博,由于其天然的草根性和超低门槛限制性,在该平台上发表言论的网民素质自然良莠不齐,一定程度上限制了舆论监督的作用的发挥。③结合近些年广受舆论关注的案件,我们可以知晓容易受到关注的案件往往是双方身份具有一定对立性,甚至是阶级性,网民带着自身价值观,结合自己的处境,情绪化去看待问题。网民看待案件更多是从道德角度去评判案件事实,而法官则是从法律角度去分析案件,二者出发点不同,是产生矛盾的重要根源之一。例如轰动一时的“张学英继承案”,四川省泸州市的黄永彬生前立下遗嘱,将其个人财产全部遗赠给情人张学英,引起原配妻子蒋伦方的不满,张学英即向当地法院起诉,要求按照遗嘱继承财产。在这一案件上,舆论关注的是张学英是“二奶”,是破坏他人婚姻的小三,而被告蒋伦方是原配。司法上关注的却是遗嘱的形式与内容是否合法有效。从案件曝光的开始,很多人抓住了张学英二奶的身份,张学英一案反映了当时市场经济下婚姻的问题,多数人将对现实生活中“二奶”的不满,“宣泄”在张学英的身上,从而忽视了其作为民事主体,在当时的事实依据下是否应当享有继承权的问题。当然,众人拾柴火焰高,能给司法造成舆论压力还因为我国的网民数量庞大,民众在激烈的讨论中寻找共鸣,最终在社会心理的驱使下选择了网民一致认同的观点,从而使舆论偏离正轨。

(二)网络舆论平台缺乏监管

媒体想要监督司法,首先各大网络舆论平台要呈现客观真实的案件报道。在案件的持续升温过程中,其始终应该处于中立的立场,对案件做客观报道,不夸大事件本身,不发表带有任何倾向性的意见。英国大法官丹宁勋爵在其著作中曾指出:“新闻自由是宪法规定的自由,报纸有,且应该有对公众感兴趣的问题发表公正意见的权利,但是这种权利必须受诽谤法和蔑视法的限制。报纸绝不可发表任何损害公平审判的意见,如果发表了就会自找麻烦。”④

目前我国大部分群众对案件的详情是从网络平台的报道中获取的,如果网络上报道的是虚假新闻,那么不仅会误导不清楚案件真相的社会公众,危害社会公众的知情权,还会侵犯诉讼当事人的名誉权,因此应尽可能减小不真实、不客观的报道对社会造成的负面影响。

媒体在监督司法的过程中,要尊重司法的程序性原则,在审判过程中,网络舆论平台可以合法的对案件的进展情况进行报道,不能在案件尚未审结时,就过早对案件做出结论,甚至在量刑上做出判定,这不仅是误导公众的违法行为,更是对我国司法权威的挑战,巨大的舆论压力对审理案件的法官造成心理负担,迫使法官判断失衡。

目前,网络舆论平台的管理方面仍然有很大的漏洞。网络热搜是实时的舆论风向,民意之所在,能让广大网民迅速了解实时讯息,而热搜却沦落为一条完整的“产业链”,微博热搜的市场化,使得民众接收到许多花钱买下的“新闻实况”,更是有许多拿钱办事的网络“水军”在暗地里推波助澜,干扰了民众的独立思考。不久前,备受瞩目的中国留日女大学生江歌被杀一案的话题就在微博里炸开了锅,在案件卷宗还未公开,事实还未清楚的情况下,案件当事人及其家属的微博下充斥着许多“无名小号”的肆意谩骂与诋毁,给他们都造成了不同程度的伤害,平台也没有能力在短时间里清理这些在网络上肆意妄为的小号,以此缩小不良影响,这也反映出了网络实名制的迫切需求。

(三)司法机关化解舆论压力的能力有所欠缺

我国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遇到极大的舆论施压时大都是妥协的,这也是司法权威未能树立的重要表现。更有地方法院在化解舆论压力时采取极为不妥的方式,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就药家鑫一案,向旁听群众发放调查问卷一事就备受争议。当时在场的500名旁听人员每人都收到一份“旁听人员旁听案件反馈意见表”,问卷上有两个问题:您认为对药家鑫应处以何种刑罚?您对旁听案件庭审情况的具体做法和建议?有专家表示,西安中院的做法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将调查结果作为量刑的参考。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以民意调查的结果影响判决是一种渎职行为。⑤

笔者也认为法官的职责就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公正处理每一起案件,量刑的标准应结合案情,而不是考虑舆情。再追踪其他一些较为轰动的案件,有的法院在二审就向舆论妥协进行改判,有的法院则是发回重审从而改判,这些都是法院向舆论“低头”的表现,证明了我国法院在抵御舆论压力上的能力不足。

三、尝试探究两者的平衡点

我们首先要确认舆论监督的必要性,正如马克思所言“一切公职人员必须在公众监督之下进行工作,这样能可靠地防止他们去追求升官发财和追求自己的特殊利益。”适当的舆论监督有利于防止司法腐败,也能有效提高司法从业人员的水平。中国的法治道路正不断发展,却仍没有提出可靠的方案去解决媒体舆论监督与司法之间所存在的各种问题,甚至出现“媒体审判”的趋势,已然成了一个非常危险的信号。

网络舆论平台作为一个沟通司法与大众的重要桥梁,其重要性不言而喻,只有加强管理在能更好的实现它的价值。在自我管理方面:

第一,应该加强监管,实时掌控用户在其平台上的动态,侵权责任法中鲜有提及,网络用户利用网络服务实施侵权行为的,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通知后要及时采取必要措施,防止损害扩大。网络舆论平台应当控制好平台内的舆论秩序,尽可能减少网络虚假信息的出现,网络新闻媒体及其从业人员一旦发现自己报道的新闻是虚假信息,应当及时删除,并对因此遭受损害的人公开道歉,以挽回虛假新闻所造成的损失。

第二,部分平台要避免热搜榜的市场化,让真正具有价值的信息迅速有效的传播至普通大众,及时处理非法营销账号。在国家管理方面,不难发现我国规制新闻媒体与网络服务提供者的内容呈碎片式,零星地散落在不同的法律条文之中,正迫切需要一部体系完整的《新闻法》。

对司法机关而言,需要的是提升司法人员的法治理念,提高其排除舆论非法干扰的抵抗能力。我们要明确,司法公正的前提必须是司法独立,独立和公正是司法过程中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因素,互为补充,互为促进。这就要求司法人员从客观的角度去分析案件,尽量减少个人情感等主观因素对案件审理的干扰。在面对舆论的压力时,不要再利用类似“向旁听者征量刑意见”这样非常不专业的方式化解压力。同时,面对合理的舆论,人民法院有义务去更正媒体所指出的问题,以防以后出现相类似的情形。只有这样,司法的权威才能更好的树立,民众才会更相信司法。

民众作为舆论监督的主体,可以通过教育手段提高公众的整体素质,从而减轻各类信息的视觉冲击和社会心理对其自身判断的影响。公众的法律知识素养间接影响司法机关对审判过程及审判结果的反应,提高公众的法律知识水平,宣传法治观念,有利于媒体监督质量的提高。⑥随着网络平台的不断发展,相信媒体与平台的紧密配合,相互促进,能够为广大网民带来具有价值的信息,营造出更加和谐的法治社会。

注释:

①刘忠齐.媒体监督与司法监督关系研究.财经问题研究.2014(11).

②马克思、恩格斯著.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译.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一卷).人民出版社.1995.201.

③杨静、李志国.新闻战线.从“庭审直播”的微博呈现谈司法公开.2015,7(下).

④[英]丹宁勋爵著.李克强、刘庸安、杨百挨译.龚祥瑞校.法律的正当程序(第1版).群众出版社.1984.39.

⑤沈玮玮、赵晓耕.难以辨识的法院管理.法律快车.http://www.lawtime.cn/info/xingfa/xfnews/20110506115551.htm.

⑥高阳海.媒体监督与司法独立的冲突与协调.法制与社会.20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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