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改革后检察机关对案件进行监督的思考
2018-07-04石伟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5期
摘 要 司法办案责任制改革后,检察机关办理一般案件的程序由三级审批改为检察官负责制,突出了检察官办案主体地位,促进了检察官履职能力提升。但问题随之而来,放弃三级审批的监督后,对一般案件又该如何监督?如何运用监督结果与有权机关行使监察权有效衔接?本文将主要围绕对一般案件进行监督谈一些粗浅看法。
关键词 司法改革 检察机关 监督
作者简介:石伟,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检察院监察室。
中图分类号:D926.4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80
一、检察机关对办理案件进行监督的定位
近年来,随着国家“四个全面”战略的不断推进,检察机关已经进入了司法体制改革全面深化期,随着检察机关办案责任制改革等新形势,也为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模式带来了新的变革需求。加强对检察权运行的监督,成为检察机关亟须思考和解决的重要内容。
首先,从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的必要性看。笔者认为,毋庸置疑任何权利都应该至于监督之下,特别是党的十九大以来,中央、最高检提出了更好的保障和实现“严格公正规范文明执法”,最终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的要求。今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新的《宪法》、《国家监察法》相继出台,提出了监察全覆盖的要求。
其次,从对检察权进行监督的权力性质看。2018年3月召开的全国两会上,新的《宪法》、《国家监察法》规定了各级监察委员会行使监察权。《国家监察法》第三条中把各级监察委员会定位为行使国家监察职能的专责机关,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以下称公职人员)进行监察,调查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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