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新《反不当竞争法》中的“有一定影响”的界定标准
2018-07-04李旖雯王怡丞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5期
李旖雯 王怡丞
摘 要 根据杜邦定律,产品包装是刺激消费的重要途径,因而在市场经济中经营者恶意利用他人有良好市场影响的商品之包装等手段,促使消费者误认而制造非法竞争优势的现象日益增加。我国2018施行的新《反不正当竞争法》为加强对混淆行为的规制,将旧反法“知名商品”修改为“有一定影响”,但“有一定影响”界定不明。本文通过分析旧反法、商标法、反法草案并加以借鉴,最终得出答案。
关键词 混淆行为 “有一定影响” 知名商品
作者简介:李旖雯、王怡丞,西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2015级本科生。
中图分类号:D922.29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76
一、新《反不正当竞争法》关于假冒仿冒行为的修改
根据2017年通过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新反法)第六条关于混淆行为的规定较之1993年版《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旧反法”),删除了对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相关规定,此外在第一款中,将原“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中对“知名”的表述变更为“一定影响的”;第二款中在原“企业名称”后增加新限定词“一定影响的”,并增加社会组织名称、姓名等客体;第三款增加新客体:域名、网站名称以及网页;第四款中增加了的兜底条款。
反不当竞争法立足于鼓励和保护市场经济中的公平竞争秩序,预防及规制不正当竞争行为。旧反法“知名商品”的表述容易使人将其与商标法中“驰名商标”、“名优商品”等概念产生联想而产生错误认识。本次修改中将“知名”替换为“有一定影响”,强调了影响力在市场中的竞争优势,符合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根本立法目的,有助于区分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商标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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